這樣判真的好嗎?
我們撇除證據來看
淦老闆還要為了員工殺人負責賠償??
你是當他媽員工酒駕嗎
還是殺人還會跟老闆報備哦??
以後老闆誰敢再用更生人啊
搞不好連只有一點不良紀錄都會把你開除
這樣對社會有比較好嗎
※ 引述《ckshchen (尖酸苛博文)》之銘言:
: 「媽媽嘴」老闆要連帶賠 提再審還是輸
: udn
: 王宏舜
: 「媽媽嘴」咖啡店雙屍案,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提告求償,最高法院2017年6月
判
: 僱用謝依涵的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3人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張母368萬多元,全案
確
: 定並已部分執行。呂等人再提再審,主張張婦體內的安眠藥濃度記載是未經斟酌的新事
證
: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今駁回。
: 呂炳宏等人的律師指出,今年5月8日閱另件民事損害賠償卷宗時,發現法醫研究所有新
的
: 回函,指張翠萍若服用安眠藥將迅速昏迷,但侯姓證人卻說看到張婦經過時,她還轉頭
對
: 視,郭姓女店員也說死者沒喝可可,主張謝依涵不是在營業時間內殺害死者。
: 呂等人的律師說,沒有張翠萍當晚在店內進食的證據,且謝女的衣服沒有血跡反應,若
來
: 回紅樹林耗時14分鐘,但證人說謝女晚上9點前離開店內最多10分鐘,時間上顯然不足
行
: 凶。
: 但於這種說法,不僅張母的律師反對,法官也質疑是否符合提起再審之訴的要件。張母
的
: 律師主張刑事判決已認定張翠萍是「逐漸昏迷」,在咖啡店營業時間內下藥事實明確,
認
: 為原判決無違誤。
: 高院認為,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已確定的判決提再審之訴,須有該確定判決訴
訟
: 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的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證物存在,或雖知道,但
無
: 法提出,致前訴訟程序判決時未斟酌該證物,且須法院若斟酌該證物後,當事人可以獲
得
: 較有利的裁判,才構成再審事由。
: 而報告、鑑定書及其他證人證詞等證物,都存在於刑案卷宗內,呂炳宏等3人並無不知
有
: 這些證物存在或不能使用的情形。至於呂炳宏等3人實測熱可可降溫過程而作成的說明
及
: 光碟,高院認為是本件再審程序才提出的證物,與規定不符。
: 高院再審民事庭表示,雙方在前訴訟程序審理時,都不爭執張翠萍是在媽媽嘴咖啡店內
遭
: 謝依涵下藥,況且安眠藥劑並非在服藥後旋即癱瘓、失去意識,而是「漸次」達到嗜睡
昏
: 迷程度,無法推論謝依涵是「下班離開媽媽嘴咖啡店後」才對張翠萍下藥致她立刻失去
意
: 識。再審合議庭認為呂炳宏等3人的再審主張無理,應予駁回。
: 2013年2月26日、3月2日,八里紅樹林接連出現男、女浮屍,警方確認死者是79歲的陳
進
: 福與任教實踐大學的57歲妻子張翠萍。因「媽媽嘴」女店長謝依涵曾「變妝」盜領死者
存
: 款,檢警懷疑她涉案,深入追查。謝女26天內4度更改供詞,她先拖老闆呂炳宏、咖啡
店
: 股東歐石城和友人鍾典峰下水,掰貪財共謀,後改口陳進福以600萬和1棟房委託她殺妻
,
: 接著再稱和陳有「不倫關係」,陳邀她殺妻,最後說她「想結婚」,才以「計中計」殺
害
: 陳進福夫妻以脫離掌控。刑事部分,謝依涵經最高法院確定為無期徒刑。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114942
: 前一個敗訴理由很好笑
: 說陳進福有異樣,呂沒去關心,導致失去兩次救人機會
: 欸 不是 店內和陳最熟的就謝依涵
: 除非知道謝就是兇手,一定是派謝去關心,哪來的機會救
: 現在敗訴理由是說前一次呂沒在"是否在店內昏迷"爭論過
: 代表已經定案
: 雖然法律上是這樣玩啦
: 但前一次攻防重點是有沒有關心陳啊
: 有夠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