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前看電影,提到美國的公民權
(沒法子,我對美國不熟啊,只有看電影;請強者補充)
好像是說,對於現行犯,美國公民都有權直接逮補?
那時看到一個公民(不是警察喔)拿槍指著歹徒,還宣示權力給對方:
你有權保持沈默,你所說的一切都將在法庭上成為呈堂證供
不過那是美國,台灣沒有吧?
所以之前在高速公路上拔鑰匙那案,我真的是蠻驚訝的
雖然拔鑰匙也是挺安全的行為,但機車騎士就一口氣無處發洩
判例下來之後,果然升級自己當執法者的人變多了 XDDDD
1。關於肇逃
先走就是肇逃,並不是加害者才是肇逃;這種事不論對錯的
所以如果被害者覺得擦撞或傷勢不重,自行離開
肇事者留在原地叫警察... 沒錯,先離開就是肇逃 XD
這衍生很多問題,包括可以碰瓷,我不知道有沒有改
但如果依此原則,根本不必辯論有沒有禁行機車
就算機車是錯的,只要機車留下來,汽車先走,汽車就是肇逃
2。如果真的禁行機車
那機車就繳違規罰款就好了,我前面引那段美國電影就是在講這個
美國公民有權,我不記得台灣也有這種公民權
就算以高速公路的判例,也是拔下對方鑰匙就好了
這下還生出擦撞權的話,沒玩沒鳥..
大概升到憲兵位置且宣佈戒嚴,司法警察身份,自己一人可以審判可以執法
3。沒禁行機車
那這沒什麼好說了
前幾天我才檢舉了另一輛汽車
對於老鼠屎就是要切割
如果護航,或拿老鼠屎當榜樣
那都是把自己賠了進去
: 6.備註:
: 看吧~開放直接左轉就是一堆鬼切三寶
: 還是全部乖乖待轉比較安全
常反串就會讓人覺得你出口就是反串
所以你如果不小心噓我,後面說是按錯
你覺得我信,還是不信?
似乎太容易高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