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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公務體系用人更為彈性,考試院院會今(24日)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
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銓敘部官員表示,在實務上的確出現少數部分國家不願接受公務人員放棄國籍,或該國沒
有放棄國籍的相關規定,例如智利不准放棄國籍,因此如果該國是屬地主義的話,現行規
定是無法擔任公務人員,這有點不公平,因此未來會要求具有上述狀況的公務人員必須聲
明放棄外國國籍,但不得擔任特殊查核、屬於機敏性的職務。
考試院院長黃榮村表示,為了提升用人機關的靈活彈性,有效回應部分機關的實際需要,
本院同意銓敘部所提的修正草案,讓機關在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的時候,可以合併所屬的
同層級、同類別的機關,訂定共用的編制表。
黃榮村強調,該草案也增訂機關對於有具體不適任事由的試用人員,應予以考核為成績不
及格的規範,以及受免職處分的公務人員一年內不得任用的規定,防杜被免職者有機會立
即再任其他機關職務的漏洞。黃院長說明,這些修正,讓試用制度和考績制度的行使,更
能貫徹「留優汰劣」的精神。
考試院指出,該草案計修正8條、刪除1條,修正重點,包含: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
得訂定共用編制表之法源依據;新增試用人員如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
官得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並增訂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
他職系之限制。增訂各機關首長自新職任命令發布之日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另外,新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考核法律受免職處分者,於一定期間後始得再任;增
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
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明定未依限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應予免
職之規定。(陳建瑜/台北報導)
心得:好棒棒,李慶安真倒霉,覺青不潮了,雙重國籍正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