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M4Tank (M4Tank)》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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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738號解釋
: 問題意識:
: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上
: 開級別證須符合自治條例規定,是否合憲?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
: 第一項第二款、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第四條第一項、桃園縣電子
: 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
: 四條第一項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
: 百公尺以上,是否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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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文:地方自治條例得否設立比中央法規更嚴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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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答案:
: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
: 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
: 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 :……二
: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
: 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
: 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
: 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
: 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
: 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惟各地方
: 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
: ,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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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文:可以 因為中央法規標準只是下限 自得設立更嚴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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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185號解釋白話文:本院解釋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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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738號解釋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 現在行政院說地方自治團體不得設立更嚴格的標準是在哭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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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是說現在行政權大於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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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最愛靠么的公法學者怎麼沒出來批評?
: 尤其法律白話文運動的創始人 其中兩個都是公法學者怎麼沒出面靠么啊?
: 難道跟自己立場相符甚至支持對象違法甚至違憲也依然默默不吭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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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
其實進入法律戰是對中央有利的
地方可以據依地方需求制定
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沒錯
但釋字738還有一個要件
就是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如果地方要求零檢出
就要問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了
但比例原則這把尺是誰在操作的>大法官
進入憲法官司的話誰會笑呵呵的就不用多說了
今天看各種新聞也沒有看到行政院拿出哪個法規證明地方法官牴觸 有點失望
法務都在幹嘛
在這裡幫行政院獻一招解套
趕快在食安法找授權依據制定地方不得做出與相左的行政命令
這樣依地制法第三十條地方標準就無效囉
不是開開記者會打嘴砲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