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制定豬肉含萊劑 不得檢出的規定 不是針對貿易 而是針對食品安全
而中央針對食安規定的母法 就是 食品衛生管理法 合先敘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01&flno=15
食管法第15條第四項之規定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
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可知中央法令對瘦肉精包含萊劑的 根本原則就是 不得檢出
只是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國人膳食習慣"訂定 "安全容許標準"
也就是 其實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是一種 瘦肉精的最低的安全標準而已
各縣市要依據他們自己地方上的膳食習慣 制定更嚴格的安全容許標準 是沒有問題的
食品衛生管理法擺明就是把瘦肉精(包含萊劑) 都當成是一種影響健康的物質來看
不然怎麼會有安全容許標準 有人說水喝太多也是影響健康啊
他媽的食管法是有制定 你飲用水的安全容許標準喔
食管法的立法宗旨是維護人民健康 不是去管國際貿易的問題 因為不分國內外肉品都
需要符合這個規定標準 食管法制定的原則 就是寫明的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瘦肉精)
結果你說你要宣告地方政府說 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的自治條例 違憲無效
你是在打自己食管法的臉喔 加上你開放的安全容許標準 也只是行政命令而已
行政機關自己爽改決定的標準 然後去說 地方自治團體經過合法合憲程序的自治條例無效
根本就是把地方自治當作無物 只是為了 商人販賣萊豬的權利 就剝奪地方對食安管理
這如果大法官能同意 那以後中央政府只要想幹啥 地方政府要更嚴格限制 通通都不行
最好笑的例子是 中央法令政府明明就有開放性交易專區 結果 地方政府根本不去設置
然後從事性交易的雙方 還是要被罰 照這個標準 中央應該介入強制要求地方政府
趕快去設置性交易專區阿 不然以後性交易應該就要當直接合法才對
現在感覺就是民進黨政府 變成強迫要人民一定要吃得到萊豬 蔡英文才會開心
媽的 想起蔡英文這個垃圾總統 我還是固定要詛咒這個敗類
誠心祈禱 蔡英文 早日死於總統任內 不要再禍害台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