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理工宅啦,有點搞不懂這裡說的公民不服從,
我記得以前讀到公民不服從違法還是得服刑啊,
所以又去查了一下:
以己身去違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處理方法,在西方被稱為「公民不服從權」。
公民不服從表達的方法,大致可分為三種:
1.通過法定程序去進行上訴,通過法院、議會或政府部門去爭取權利和修改錯誤(合法)
2.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權利,進行示威或遊行等等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合法)
***
3.違抗此不合理法律,並付出懲罰代價(如:坐牢),
以喚起其他公民和輿論的關注和壓力(不合法)
***
所以那個...懲罰代價哩?公民不服從何時可以阻卻違法了?
就算有人說"惡法非法",那請問不能擅闖政院妨害公務、毀損公物是甚麼惡法嗎??
小弟不懂,對法律認知都是以前高中讀過或是查到的,懇請法律專業開示~
※ 引述《stevenchiang (史帝芬姜)》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新聞雲
: 2.記者署名: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攻佔行政院案撤銷 最高法院肯認「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
: 4.完整新聞內文:
: 太陽花學運的抗議民眾突襲行政院,遭警方強制驅離爆發濺血事件,一審法院以「抵抗權
: 」與「公民不服從」等理由,判決大部分被告無罪,但二審不採,逆轉改判有罪。案經上
: 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8日撤銷有罪部分,發回更審,主要的理由,就是最高法院肯認「
: 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可以阻卻違法。
: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群眾在3月23日突襲行政院,之後警方強制驅離,與群眾爆發流
: 血衝突,估計有40多人受傷。當時馬英九政府追訴刑責,檢方將132人提起公訴,但政權
: 輪替後,蔡英文政府撤回大多數被告的告訴,其中有21人之告訴不能撤回,法院實質審判
: 。一審台北地院2017年4月間判決21名被告中的11人有罪,其中3人犯「毀損公物罪」,8
: 人犯下「妨害公務罪」,分別處3到5個月的刑期,均可易科罰金;另外包含學運領袖魏揚
: 等10人無罪。
: 案件上訴二審,二審於去年4月做出改判,除原本有罪的11人以外,高院還改認定魏揚等7
: 人另外還犯下「煽惑他人犯罪」,其中魏楊、陳廷豪判刑4月,林建興、江昺倫判刑3月,
: 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原本有罪11人之一)判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判決出爐後引
: 發魏揚等人不滿,在法庭外痛批司法,除上訴第三審外,還聲請釋憲。
: 上訴部分經最高法院審理後,18日撤銷魏揚等7人有罪部分,發回高院更審。最高法院撤
: 回的理由中,最主要就是肯認「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可以阻卻違法。其中在「抵抗
: 權」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
: 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最高法院還引用德國1968年修憲時的概念,「該項抵抗權須在不
: 法情況極公然時方可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
: 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 至於「公民不服從行為」部分,「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
: 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
: 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118/1901142.htm
: 6.備註:
: 要準備領9萬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