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當戀童癖喜歡的兒童恰好和自己性別相同時,不能直接說他就是同性戀,
畢竟兒童尚未有第二性徵,這與喜歡與自己有相同性別(第二性徵)的同性戀還是不同。
同性戀 是 對「相同性別(第二性徵)的人」有偏好
戀童癖 則是對「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有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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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性戀(homosexuality)和兒童性侵害(child molestation)
在一些比較古老的文獻以及媒體報導當中,往往會將這兩者混淆。
例如一位成年男性性侵一位男童,會被寫成「男同性戀性侵兒童」,
這在目前來說是完全錯誤的說法。事實上在兒童性侵害的案件中,
加害人和受害人的性別無論是相同或相異,都未必代表加害人的性傾向。
早年許多的統計研究都犯了這樣的錯誤,因此容易造成社會大眾的誤解。
某些團體在引用文獻時,也容易因為其立場而刻意選用了這些較有利於他們的古老文獻
我們不能單純因為加害人與被害人為相同性別,就斷定加害人必定是同性戀。
例如加害人有可能是出於虐待的心理,又此虐待行為和同時涉及性器官,此亦為性侵害
,這在家暴案件中是非常常見的。
而這樣的案件,加害人往往是身處異性戀婚姻或同居狀態的成年男女
(例如同居人、繼父母等等)。
此外,在案件涉及「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時,
直言加害人是同性戀更是要命的錯誤,這部分在第2點闡述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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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們再來看看研究怎麼說
Groth and Birnbaum (1978)
研究175名麻州的兒童性侵罪犯,其中有
83位(47%)對成年人沒有任何的性偏好
(也就是不喜歡成年人,可能是戀童癖,或者對任何人類都沒有性趣)
剩下對成年人有性偏好的人當中,
70位(75%)是異性戀,
22位(25%)是雙性戀,
沒有任何一個人是同性戀。
而22位雙性戀,皆表示他們喜歡異性的程度大於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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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 et al. (1994)
研究丹佛兒童醫院(Denver Children's Hospital)的疑似352兒童性虐待通報案件,
排除非性虐待以及非成年人所犯下的性虐待之後,
尚有269件為成年人犯下的兒童性虐待案件。
這當中只有2件(0.74%)為成年同性戀所犯下,其他則是成年異性戀所為。
資料來源:https://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3959155
※ 引述《elmoman (撲殺西安霍元甲)》之銘言:
: 北部某國小6年級男童疑因太過早熟,涉嫌兩度誘騙低年級學弟到廁所性侵、猥褻得逞,
: 引發社會震驚。新北市議員蔡淑君今天在臉書發文直呼「選服23年來,從來沒遇到這麼令
: 人心痛的案子!」並透露涉案男童的手機、筆電全是成人網站瀏覽紀錄,且調解時目露凶
: 光、一再咆哮,價值觀嚴重偏差。
: 據了解,該男童原就讀外縣市學校,5年級下學期轉學到北部某校,活潑早熟、反應機靈
: ,不料涉嫌在去年12月9日放學後,誘騙一對1年級兄弟檔到公廁,對其中一人性侵得逞,
: 受害男童至今不敢上學;1個月後,男童又以類似手法將一名2年級學弟騙出教室,拖進廁
: 所意圖猥褻,遭師長當場發現。
: 蔡淑君說,經取得男童家長同意後「解密」小孩常用筆電及手機,赫然發現瀏覽紀錄竟都
: 是一些成人網站,看得大人們都目瞪口呆… (其父母親竟不知)。而令她更心痛的是,小
: 六男童該認錯改過的時候卻沒好好把握,反倒目露凶光,對其母親及淑君阿姨咆哮,把壞
: 脾氣徹底的發洩拍打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