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階級(the fourth estate),又被稱作第四權,大眾廣泛認知的「第四權」是指在行
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制衡的力量,但事實上「第四權」的原文「the fourth
estate」真正的意涵是指封建時代社會三階級(貴族、僧侶、平民)以外的「第四階級」
。
第四階級所指的是媒體、公眾視聽。源於西方「國民階級」(estates of the realm)的概念
。傳統三個階級分別是神職人員(上議院中的神職人員)、世俗議員(上議院中的其他人員)和
下議院議員。該詞的產生匯集多位思想家和作家的貢獻,包括埃德蒙·伯克、理察·克萊爾
(Richard Carlyle)和19世紀《泰晤士報》的領導人亨利·里夫(Henry Reeve)。里夫在1855
年10月的《愛丁堡評論》(Edinburgh Review)上撰文寫道:「今天新聞界已經真正成為了一
個國民階級;甚至比其他任何的階級都更為強大」。
第四階級的觀點認為,新聞界在憲法裡擔負著一個非官方但卻是中心的角色。他有助於公眾
了解問題、發表公共見解,因此可以領導和成為對政府的一種制衡。但是要達到這種功能,
新聞界就必須獨立和免於受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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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起來
不只台灣 連美國 都是
媒體是第四權就是個笑話
講出這些屁話的古人什麼時候會從墳墓爬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