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是因為檢舉魔人的因素嘛?
既然路邊被警察開罰單都有警員的姓名職級服務單位,
那就在民眾舉發的罰單上也列檢舉人的姓名電話住址啊!
每個月再公布前十名檢舉人的名單在警政署的網站上以玆表揚,
另外註記他們的豐功偉業
是檢舉了路邊併排、還是蛇行、還是未依規格使用方向燈,
我想這樣應該可以消除不少民怨...
以上。
※ 引述《rutw (Formosan)》之銘言:
: 給予的說明是
: 「一、據警政署統計指出,交通違規民眾檢舉案件從 106 年至 108 年的數量分別是
: 2,919,281 件、3,170,452 件、3,914,742 件,顯見民眾檢舉案件有逐年遞增的趨勢。警
: 方對於日益增多的檢舉案件須善盡查證責任,而民眾檢舉案件增加,相對執法人員的負擔
: 也增加,未必透過警民合作就能有效減輕警力負擔,實有修法之必要。
: 二、另外,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舉達人的出現,
: 雖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有民眾得以檢舉的法源依據,但民眾通常透過智
: 慧型手機拍照檢舉,不同於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之執法單位開罰,大多透過標準檢
: 驗器具來認定取締。基此,民眾以手機檢舉為器材不若執法單位的器具定時受檢,其產生
: 誤差的疑慮容有合理懷疑性。為免過多民怨,民眾檢舉案件若非重大交通違規,實應先給
: 予違規者一次勸導機會,爰提出本次修法。」
: 提案人:陳歐珀
: 連署人:莊競程 陳亭妃 賴惠員 賴品妤 莊瑞雄
: 林楚茵 吳玉琴 楊 曜 黃國書 黃秀芳
: 王美惠 邱泰源 劉世芳 陳明文 洪申翰
: 何欣純 林宜瑾 范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