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CF不要再騙了好嗎
我們來看一下《臺北市道路命名作業程序》
對於既有道路的更名,分別規定在第2點第2項及第3點
前者是「市政府依職權發動更名」
依該規定,只要市政會議通過就能送市議會了
「本市既有道路更名,應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請本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根本不需要連署
需要連署的是「居民提案更名」的情形,才會需要下列程序
提案本市既有道路更名,應取得門牌需整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並依本
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條規定,提出一項命名建議,附具命名理由
,送交戶政所審查。戶政所審查通過後,應即辦理意見調查,於徵得門牌需整編之建築物
所有權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陳報本局提請市政會議審議。
因此,市政府是有權職權發動更名的
到底是對市政根本不瞭解,還是存心在騙
柯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