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警稱「沒見過妳」盤查女老師 邱顯智:完全不符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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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宜璇
一名詹姓女子22日上午走在桃園中壢街頭,被警員無故盤查,詹女拒絕盤查後,被警員依
妨害公務逮捕,並遭派出所警員羞辱,直至晚間6點才獲得自由,引起各界議論,對於《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合理懷疑」。
對此,曾是人權律師的立委邱顯智也指出,此事件中警方盤查引述《警察職權行使法》有
瑕疵,法治國家應遵守「民許警治」的指導原則,且警員稱詹女是「陌生臉孔」而盤查,
與當年「李永得事件」差不了多少。
邱顯智23日在臉書表示,若就警方盤查部分,中壢分局宣稱,盤查警員是騎著警用機車,
在加強巡邏區域,發現陌生臉孔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行經指定
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進行身分查證。
邱顯智指出,中壢分局的說法透露分局高層顯有不清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虞;《
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讓警察有「此路是我開」的權利,除了形式上必須是「指定公共
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外,更要符合「防止犯罪,或處
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此外,還有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
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
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
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
度」。
邱顯智說,若分局長有指定地點的話,從分局強調「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來看,應該是
以「防止犯罪」為指定地點的理由,但必須要和「地點的指定」有最起碼的關聯性,以符
合比例原則中適當性的要求;此外,也不能泛泛指定,必須要謹守必要性的要求。
邱顯智最後表示,警員當下稱「陌生臉孔」除了不符合各項要件外,更和前面查獲的案件
毫無關連性,並提到,當年文化部長李永得被警方以「穿夾腳拖看起來像壞人」,在台北
轉運站盤查的意義差不了多少。
邱提醒警方,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只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警方執法更該遵守「
policing by consent」(民許警治)的指導原則,若沒有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
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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