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美國採用的是陪審團制
就是把專業法律意見和價值判斷分開
舉例來說,在「酒駕」如何判刑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關鍵是看當事人的心態
如果他是「堅信自己不可能撞到人」
那麼依據法律規定就只能判他過失致死
如果他是「覺得就算撞到人也無所謂」
那麼依據法律規定就可以判他殺人罪
而在陪審制,整件事會被拆成兩個部分
陪審團成員來判斷當事人的心態到底是啥
然後法官再來決定這樣應該要判什麼罪
大家各司其職,法律給法官,價值給人民
因為法官不能將自己的價值判斷凌駕人民
但是在台灣,這兩件事情都是法官判斷
不只進行法律判斷,還無視民眾價值判斷
甚至在民眾質疑的時候,還會故意混淆兩者
說民眾就是不懂法,所以才會質疑判決zzz
其中關鍵484就是我們沒有施行陪審制度
才會造成台灣法律人如此傲慢漠視民意ㄋ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1-05-06 14:57:00對阿 台灣法官覺得自己是介於神跟人類之間
作者:
gogobar (GOGOBAR)
2021-05-06 14:57:00對 整個台灣都是法盲
作者: acs81046 (Banana King) 2021-05-06 14:58:00
法盲誤國
但這已經是目前相對好的制度 台灣一般人法律素養超差
作者:
yuugen2 (馬英丸)
2021-05-06 14:59:00不,是法官做出很多令人傻眼的判決制度沒問題啊,是人有問題,所以我最近在算這算人治還是法治? 算>酸啦幹
作者:
SydLrio (狂嵐嘴砲)
2021-05-06 15:00:00明明就該以事實立論,看加害者心態來判刑真的智障
作者:
reiborei (reiborei)
2021-05-06 15:01:00人的問題啊 犯錯要走法路途徑還是寫悔過書道歉由人決定
作者:
tasogare (tasogare)
2021-05-06 15:05:00感謝馬蔡兩個法律人知道台灣不能玩陪審制 難得的好政績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1-05-06 15:05:00應該說本來古典刑法是採客觀理論 只看行為實害後來就一堆人偏要用客觀狀態來推定行為人主觀 根本邏輯謬誤然後用一堆精神狀態啦 認知狀態啦 預見可能性啦 其實就是想幫人脫罪減罪而已 至於為什麼 就歐洲那邊先流行的阿今天A拿一把刀殺了B 客觀就是有一個人拿刀殺了一個人為什麼要因為A好人B壞人所以A減罪 或A壞人B好人A特別可惡?說穿了都是人類的差別心
作者:
GBrAdF (TSheila)
2021-05-06 15:08:00現在已經有要弄國民法官了啊
作者:
trillian (真的好迷惑Q_Q)
2021-05-06 15:09:00W說的是法系問題,我們的刑法就學德國那套來的跟英美法系的架構不同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1-05-06 15:10:00哲學上來說就是你要保護的價值是人不可以殺人還是壞人不可以殺好人 那什麼是壞人什麼是好人根本討論不完永遠打死結
作者:
yuugen2 (馬英丸)
2021-05-06 15:13:00可教化都是好人 要嘛你來當法官要嘛就要會奪刀棍奪槍子彈
作者:
BUMAS (中年人)
2021-05-06 15:20:00問題就是,行為人主觀上的想法無論是由法官還是陪審團來認定,都不會是讓行為人自己說了算,而是要透過客觀的現實來參考,所以無論是你喜歡的陪審團制或法官制面臨的問題都相同,法官制確實有很多問題,但是恰好不在對主觀的判定上根據試辦的結果,國民法官盼出來的普遍比法官輕,供你參考
作者:
yuugen2 (馬英丸)
2021-05-06 15:24:00還是有差啊,一個的自認為客觀跟一群的自己認為客觀誰比較客觀? 我是不會選一個人的啦
作者:
BUMAS (中年人)
2021-05-06 15:25:00所以國民法官判出來比較輕你覺得就可以接受了嗎?
作者: mm58307533 2021-05-06 15:25:00
覺得就算撞到人也無所謂,這也不會是殺人罪
作者:
BUMAS (中年人)
2021-05-06 15:26:00陪審團制度的起因只是因為當時英國各地有自己的風俗所以必須由地方耆老來做判斷,這點在台灣是不存在的事實上開車撞到人確實很難說他有殺人故意在我們看來陪審制好棒的同時國外也在對陪審制作改良並沒有哪個就真的優越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