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刑法很愛考啊
五樓因為積欠某B新台幣一百萬元整
逐遭某B約某C某D兩人將其監禁凌虐
強制肛交
並不給予其飲食
五天後五樓發現逃生方法並跑至最近的超商
用公共電話求救
並現場打開礦泉水一瓶飲用
事後送醫驗傷證明嚴重脫水症狀恐危及性命
那五樓是否可以主張沒有犯意
你猜中華民國法官一百個有多少會引用判無罪?
畢竟這是自由心證
作者:
RNADNA (核酸)
2021-09-06 23:12:00掀女同學裙子
作者:
watashiD (watashiD)
2021-09-06 23:12:00沒簽聯絡簿,我真的超不愛簽聯絡簿的~一個月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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