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selesspenis (無用陰莖)》之銘言:
: 昨天騎車被野狗追
: 我加快速度 野狗也跑得更快狂追我加吠叫
: 很怕被攻擊 我要是 下車拿大鎖往狗打下去 打到狗死 算正當防衛嗎
茲就您所述案例事實粗略說明如下: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
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由此可知,傷害動物致死是會有刑責的喔!
另外,要主張正當防衛應該要以現在不法侵害才會構成,要有不法就要有人為因素涉入。
因此若僅是野狗這時候應該要主張的是緊急避難。
類似的案例實務曾經發生過,請見以下判決:
所謂緊急避難係指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 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
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4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而緊急避難行為,以自己或他人之 生
命、身體、自由、財產猝遇危難之際,非侵害他人法益別 無救護之途,為必要之條件(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 2669號判例意旨可參)。經查,本件流浪犬僅係對被告吠
叫 ,並無攻擊之情形發生,自不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況被告 大可按鳴喇叭示警、大聲
喝叱或疾駛離開,實無駛向對向車 道衝撞流浪犬之必要,併此敘明。(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單單僅有吠叫,法院過往曾經認為行為人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喔!
以上淺見,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