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amdodolo (.........)
2021-09-15 23:54:41※ 引述《allssddaa (暱稱)》之銘言:
: 五倍券印刷尚未招標,已經印好在分裝了。所謂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採購法在
: 民進黨政府眼裡是裝飾品嗎!
: 蘇院長堅持要以「五倍券」來代替現金,多出20多億的行政成本不講,現在來程序正義也
: 不顧嗎!明明政府公開招標資訊都還沒有五倍券印刷的標案,但是實體票券已經印好,並
: 且從昨天(9/14)開始包括「北監、新竹監、桃女監、八德外役監」等從昨天開始就已經
: 開始分裝了;事實就是招標尚未公開,實品已經印刷完畢。人民的納稅錢這樣用,要問採
: 購法在民進黨政府眼裡僅供參考?
: 根據日前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公布的公文,從9/14開始要分裝五倍券,而據辦公
: 室詢問法務部,證實各監獄已經開始分裝。但查遍經濟部及全中華民國政府公開標案,就
: 是不見「振興券」的印刷發包,連各地方政府都已經在做相關招標作業,唯獨「五倍券」
: 連招標都還沒,去年「三倍券」也有公開招標、決標,政府應當做的採購流程,今年連演
: 都懶了?
: 再者,公共工程委員會另有規定,巨額採購超過一億元以上,其公告期需要至少28天。即
: 便是緊急採購,不可能也不應該出現未招標、已執行的狀況。請民進黨政府向國人說明清
: 楚,法令能夠無視到這種程度嗎!
: 國人當初期待的是發現金,發現金就能避免行政成本的浪費,以及相關招標、採購的限制
: 。民進黨政府執意要印券、發券,卻又不願意遵守採購法相關規定。過去在野最喜歡講「
: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違反採購法「未發包已完成」難道就是民進黨政府的
: 程序正義?明明能夠提早準備,卻不敢公開接受檢驗,堅持印票券,就別把黑鍋甩給基層
: 公務人員!
: #沒有招標文件 #沒有公告期限 #票券已經印好
: #現正分裝中 就。很。扯。
: https://reurl.cc/l509Wd
: https://reurl.cc/r1aQqZ
: https://reurl.cc/1og2VX
: https://reurl.cc/Gbdo6v
: 沒有招標、採購
: 已經在包裝了
: magic~~
呃...
首先
先看看三倍券吧
https://0rz.tw/Pgf10
決標公告
大家可以看看下面的歷程
也是沒有招標公告
就直接下決標公告了
可是呢
請大家看一下限制性招標的理由
第22條第1項第3款
第 22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
好
先姑且不論用這款法條的適法性OK不OK
政府採購法本來就允許在不可預見的緊急事故下
直接可以辦理招標
甚至允許排除一些程序
適法性上面是能夠被允許的
但是這裡是三倍券的問題
看起來應該是直接找中央印製廠來議價
就照價決標給他
但是 安西教練曾經說過
左手只是輔助的工具
這個東西就要再討論一個本質性的問題
也是比較技術層次的問題
叫做緊急採購
(以下有點技術性 不喜者可以直接跳過)
其實第22-1-3只是跟你說可以這樣玩
但是詳細一點的規則
還是要看看一些作業規定跟其他辦法等等
這裡可能要請大家去看一個規定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
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
https://www.law.gov.taipei/bidnet/upload/news/202003263616ct6dep.doc
基本上緊急採購要依據這裡的玩法來玩
不然基本上很難辦
針對洪委座的一些疑問
上面應該都能夠找到答案
就來對一下辦法規定吧
1.但查遍經濟部及全中華民國政府公開標案,就是不見「振興券」的印刷發包,
連各地方政府都已經在做相關招標作業,唯獨「五倍券」連招標都還沒,
去年「三倍券」也有公開招標、決標,政府應當做的採購流程,今年連演都懶了?
首先 從三倍券來說 三倍券原則上也沒有招標就直接決標了
這個上面的公告連結裡面可以找到資料
回到5倍
再看看規則附表資料
緊急採購在簽准之後可以免除附表的一些程序
首先公開招標就可以直接簽准免公開
決標的話
目前還沒有找到決標公告
有可能是忘了上還是還沒上
但是決標公告不能免
作業範例 伍 七有明文規定
這裡確實有不足之處
2.再者,公共工程委員會另有規定,巨額採購超過一億元以上,其公告期需要至少28天。
即便是緊急採購,不可能也不應該出現未招標、已執行的狀況。
請民進黨政府向國人說明清楚,法令能夠無視到這種程度嗎!
回到剛剛辦法
伍 一
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其開標作業之彈性處理,視首長核准文件載明不適用之條文而
定。例如縮短等標期;廠商家數不受限制;得補正投標文件內容;或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
場開標。
這裡本來簽准之後也是可以排除等標期或是縮短等標期規定
如果直接用議價方式辦理
根本沒有等標期問題
這裡的說法有點牽強
先說結論
我還是先重申
不去論緊急採購的法條援引是否恰當
但是當機關認定是緊急採購的時候
是可以排除採購法的一些相關規定
如果真的要按部就班來的話
緊急就變得不緊急了
應該是這樣說
緊急採購算是採購的一種特例
因為緊急(緊急也有一定的定義)
所以買一些東西或是座一些事情的時候
要有一點彈性才能夠即時的去面對緊急事故造成的危害
進而去防止危害的擴大
如果只是單純從採購法來看
這些程序會變得有點怪
甚至覺得有違法或是不好的情事
但是這也是權衡之下的產物
緊急也不是意味可以亂搞亂來
還是有一定的遊戲規則來玩
題外話
聽說審計單位很喜歡來稽核這種案件XD
不知道有沒有先進可以證實一下
以上
一點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