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UDN
2.記者署名:記者王宏舜、林孟潔
3.完整新聞標題:桃園地院奇葩法官「裁定夾抱怨文」 司法院:不宜
4.完整新聞內文:桃園地方法院繼發生法官蔡政佑檢舉曾姓女法官外遇鬧烏龍、法官曾雨明
「拿鐵棒敲自己頭」勘驗凶器而登上新聞後,今再傳出法官徐漢堂在一件定受刑人應執行刑
的裁定中,卻夾帶「就算是達到夜以繼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約只是換來鄉民各種笑罵並嘲
諷司法信任度低落而已」的抱怨文。司法院表示,裁判是法官行使司法權的結論,應該針對
法律及事實進行說明,不宜有與案件事實、法律無關的論述。
男子鄭暐霖因犯妨害公務罪遭判拘役50日,另案犯傷害罪分別遭處拘役55日與50日,後案應
執行拘役90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兩案定應執行刑, 法官徐漢堂裁定應執行120日,得
易科罰金。
司法院去年5月間的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的修正案,為保障受刑人的陳述意見權及檢
察官、受刑人的救濟權,明定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時,須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刑人,
且法院原則上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記載定應執行刑審酌事項。條
文待立法院審議。
但徐漢堂在裁定書中,卻冒出「要每個案件都處理得又快又好,就必須犧牲法官及配合同仁
的健康及生活,但如此犧牲就算是達到夜以繼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約只是換來鄉民各種笑
罵並嘲諷司法信任度低落而已,法官之名聲、薪水、尊嚴並不會因此有絲毫之增加,所以本
院認為,在上班及加班時間認真處理案件,就是法院負擔之極限。」
徐在寫到「再考慮到本院每月刑事案件之數量,總穩居全國第一,為本院長期辦案於職權所
詳知之事,定執行刑案件在實務上又是列屬最速件,所以在力能負擔之前提下,妥速作成裁
判之程序利益較高,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利益,原則上應稍為退讓(仍應有例外
情形,如定刑結果對受刑人之影響是多年之有期徒刑)。」
因此,徐漢堂稱定應執行刑的結果,「對受刑人之影響較輕」,因此沒有必要給鄭暐霖陳述
意見機會的,逕為裁判。本件裁定9月27日出爐後,因裁定書中夾帶法官的「抱怨文」,檢
察官群組瘋傳。
徐漢堂原是律師,2016年轉任法官。被形容為「逃院」的桃園地院案件量相當大,2019年特
地成立「積案清理小組」,徐也是4名成員之一。
司法院表示,若當事人對理由不服,可提抗告;是否需要評鑑,由桃園地院院長決定。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86563
6.備註:
看了各家新聞,關於此事件的報導都在帶風向,內文都夾雜一些與本事件無關的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