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上就是台灣的法律判的都太輕了
這種傷害罪,警察用殺人未遂移送
到地檢署那邊大概就是故意傷害起訴
因為傷害罪可以撤告,法院開庭的時候一定是
不斷的好言相勸兩邊和解,你不和解就給你拖
然後拖到受害者受不了最後同意和解撤告
即使受害者堅持告下去,這種傷害罪
沒有前科的話,大概就判個3個月,最多不會超過6個月
然後給你易科罰金,如果你沒錢也沒關係,可以申請改成服勞役
服勞役就是假日到里長辦公室報到,然後掃掃地,挖挖水溝
但是里長哪有什麼管控力,對這種凶神惡煞,只能是先做做樣子
然後就是在旁邊抽菸聊天,一天過去就簽退
說難聽一點,在中國大陸把人打成這樣
至少是3年起跳,在美國也是會重判
哪像台灣刑罰完全失靈,法院要重判,人權團體第一個跳出來
跟你說,重刑跟犯罪率沒有關係,然後就開始講一堆大道理
總之台灣真的就是犯罪天堂沒什麼好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