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政府告人=打假,土條告人=恐嚇的八卦

作者: uhbygv45 (艾斯克特)   2021-11-19 18:27:45
※ 引述《road5566 (用屁股想也知道)》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PYrQRXI.jpg
: https://i.imgur.com/mh3fvXM.jpg
: 當初對於老百姓們情緒性的不實言論
: 政府大動作提告以示清白
: 被奉為打擊假消息
: 如今 土條只是要處長小心說每一句話 因為都將成為呈堂供證
: 就被冠上恐嚇之嫌
: 請問興訟不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嗎
: 為何兩者有這麼大的區別
: 法律俗不太懂 有卦嗎
隨便Google都知道根本不構成恐嚇罪
https://reurl.cc/n5Ml5v
三、合法的權利主張、揚言提告,都不算是「惡害」通知
但是,揚言提告、寄律師函、存證信函、上警局講、上法院講,都不算是「惡害」通知,
即使因此心生恐懼(怕上法院、怕被法院查封房子),因為是合法權利的主張,也不能說
是「惡害」通知,不成立恐嚇罪。
實務見解像是:
(一)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次按,刑法第305條所規定之以加害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必以
『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方足當之,若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雖他人心生畏懼,亦
不能成立本罪;又行為人所通知之惡害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
認為足以對人構成危害者,方相當本罪之恐嚇行為,故行為人所為之有害通知,是否構成
刑法第305條之罪,應審酌個案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憑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
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該罪。」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六)、再者,揆諸蕭進
惠(併蕭錦川)前揭原始話語,雖夾雜『恁爸』字詞,聲調高昂,口氣不善,態勢凌人,
兼有以手指戳觸陳浩永頭部之冒犯舉止,然其餘話語內容,不外不滿○影公司所發公告不
利於○聯公司之內容,苟有若何之不利通知或揚言者,諒祇『律師函你們馬上就會收到』
、『沒關係?他要告我,恁爸也可以告他。你發這什麼文?經銷商怎樣?』等語,但此係
循法律途徑解決之意,並無不當,核其確約一週後即行遞狀對○影公司負責人許朝貴提出
加重誹謗告訴,……實難認蕭進惠對陳浩永恫以何等加諸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惡害
通知。」
四、結論
因此,恐嚇罪的要件,限於「惡害」通知,合法的權利主張,不會成立恐嚇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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