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c12812 ()》之銘言:
: 剛剛本肥和一位念法律系的朋友聊天聊到最近的超商殺人事件
: 本肥說台灣就是對精神病刑罰太輕才會讓這些精神病一再犯案
: 法律系的朋友就回本肥說問題不再刑責輕重
: 精神病犯案前不會看法條 所以刑責定的再重也沒用
: 他覺得還是要去理解精神病犯案時在想什麼 才能對症下藥減低犯罪率
: 像法律系朋友這種 覺得刑責輕重跟犯案率無關的說法
: 該怎麼反駁呢?
你中了圈套。
法律人最會的就是在辯護時只講部份的事實,而不告訴你全部。
用這種方法可以達成:不用說一句謊言,就能誤導你。
刑罰的目的不是只有遏止犯罪。
假如說你朋友講的沒錯,那你可以思考一下,為何越嚴重的犯行,
判刑也會越重?而且這原則放諸各國不同司法體系幾乎都採納。
殺兩個人判比殺一個人重,殺人又比偷盜判得重。
如果重刑對遏阻犯罪沒用,那幹嘛不直接所有罪行都判一樣就好。
怎麼幾乎各國都是把重大犯罪判處重刑?
花錢蓋監獄請獄政人員,結果你說刑罰沒用?
那怎麼不廢除監獄然後像他講的,把錢花去研究犯罪者想什麼,要怎麼有效防止犯罪。
法律人不是很愛唱秋,說什麼刑罰是為了教化。
那就用有沒有教化成功來決定刑期好不好?
不管犯什麼罪,即便只是坐公車襲胸,只要心理師判定他有再犯可能,
那就要關到死為止。
相反的,另一個人即便他殺人分屍還吃掉了十幾個人,只要心理師判定他已悔改,
不會再犯,那就直接釋放他出獄。
不過這樣一來一堆法律從業人員都要失業了,反而心理醫師、社工要發大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