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利避害就是動物的本能 人也不例外
當你知道所做事情的後果 當然就會考慮你的行為
不論是衝動犯罪還是預謀犯罪
多一分刑罰就多一分嚇阻力 這絕對是無誤的
至於死刑
反方論點常說當罪犯知道過去行為已會被判死刑之後反而更大膽
但卻忽略了死刑犯在犯下死罪之前他們仍有選擇機會
當然反方會舉最極端的例子
說有些人在某些情況就是能克服本能不怕死
或者法律對精神病患根本無用
對極端情況下不怕死的人來說死刑或許無用
但精神病患未必 因為精神病患也分很多種
只要他能深刻認知到殺人者死這個概念 刑罰對其未必沒有威嚇力
很多人敢打著精神病的幌子殺傷他人
並不是真的不怕死
而是台灣法律在實際執行時並未發揮其應有威嚇力
導致殺人者死 或殺人者關到死的概念並未深入人心
這實際上是執行層面上欠缺威嚇力 並非法律本身無威嚇力
如果精神病患知道殺人可能會死刑或無期徒刑
並且無法靠著醫生處方就能輕易地脫罪
那麼我相信刑罰對精神病患是會有威嚇力的
※ 引述《abc12812 ()》之銘言:
: 剛剛本肥和一位念法律系的朋友聊天聊到最近的超商殺人事件
: 本肥說台灣就是對精神病刑罰太輕才會讓這些精神病一再犯案
: 法律系的朋友就回本肥說問題不再刑責輕重
: 精神病犯案前不會看法條 所以刑責定的再重也沒用
: 他覺得還是要去理解精神病犯案時在想什麼 才能對症下藥減低犯罪率
: 像法律系朋友這種 覺得刑責輕重跟犯案率無關的說法
: 該怎麼反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