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吳政峰
3.完整新聞標題:男2個月2度酒駕被抓 法官:坐牢太嚴苛、不用撤銷緩刑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曾姓男子今年3月間酒駕被逮,被依違反公共危險罪起訴,沒
想到判決出爐前,5月間他又酒駕。前案判決2月徒刑、緩刑2年;後案判刑3月。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認為曾男2個月2度酒駕,不知悔改,聲請撤銷前案的緩刑,但高等法院認為一旦
撤緩,曾男就要入監服刑,太過嚴苛,日前裁定不用撤銷緩刑。
今年3月18日,曾男酒駕被逮,被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公共危險罪起訴,桃園地院考量他是
初犯,5月19日判他2月徒刑,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4萬元。詎料,在判決出爐前的1個星
期、也就是5月12日,曾男再因酒駕二度被逮,桃園地院6月21日判他3月徒刑,併科罰金1
萬元。
桃園地檢署認為,曾男3月間酒駕被逮捕後,5月間又再酒駕,犯下相同之罪,危害社會,
足見其惡性重大,不知悔改,非偶發犯罪,因而向法院聲請撤銷曾男的前案緩刑。
但高院指出,現今刑罰目的除制裁不法,尚有教育、教化受刑人賦歸社會的意義,如果不
分行為時點與具體情形一律撤銷緩刑,將違反比例原則。
高院分析,本案時序為,曾男先犯下前案酒駕,過了2個月再犯下後案酒駕,再過一星期
,前案的酒駕緩刑判決才出爐,換言之,曾男在第二次酒駕時,還不知道第一次酒駕可獲
得緩刑寬典。而曾男得知第一次酒駕被諭知應支付4萬元給公庫,立刻在期限內繳清,且
之後未再犯其他刑案,顯見有坦然面對處罰與事後避免再犯的態度。
高院認為,如果依照檢察官的聲請而撤銷前案緩刑,曾男將入監服刑,對其未免過於嚴苛
,違反比例原則。故合議庭在衡酌各種情狀後,認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緩刑對曾男沒有效
果,於日前駁回檢察官抗告,不得再抗告,曾男不用撤銷緩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reurl.cc/95ldKj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