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姻是契約制
配偶權僅適用於立約的雙方
這種比喻用在不動產上
是不是有人佔用我的房子
我不能告他
因為我的房子使用權沒有跟這個外人定約
我是跟政府登記的
所以我只能告政府???
不動產與婚姻關係都有辦法查喔
婚姻可以看身分證
雖然牽個手也要看身分證真的很蠢就是了
很多人不告配偶
是因為情感上想維持完整家庭關係
但是綜觀台灣的法律
婚姻關係唯一的保障只有金錢
婚後剩餘財產、子女扶養費、配偶贍養費、子女繼承權
所以各位如果想將經濟跟雙方綁在一起才去結婚
法律是不保障情感面的部分
我也是離婚後
才對法律婚姻制度上有比較全面的了解
我是建議讓男性也可以找代理孕母
何必為了要有小孩去綁住一個女性
然後建議婚姻終生制改成定期制
沒有續約就解散
既能促進生育率又可以擺脫婚姻
日子自由又可以過自己想要的家庭生活
皆大歡喜
※ 引述《a6000200》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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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整新聞標題: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 正宮提告求償吞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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