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兩個不同的案件
一件是一位香港情侶來台灣玩
結果男生把女友給殺了
犯案之後回香港
而因為港台沒有司法協助的合作
案子就懸在那邊
另一件是一位官員的胞弟
在公開的場合強吻一個四歲女童
上法院之後又說自己躁鬱 又說自己因為從小生活經驗覺得抱起來親是友善
本來對未成年猥褻是最輕要判三年 一審已經減半判一年六個月
二審又再減判十個月確定 可是後來又提再審 大概又要無限拖延
這兩件都是幾年前的案件了 犯行都是很明確的
但是被告都遲遲沒有被真正被制裁服刑
反觀一些網友只是發表一些言論就被社維法處理 效率超快
到底台灣的司法是怎麼樣的運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