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較好奇的是法律系的不是都會講什麼毒果樹理論嗎?
說藉由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和衍伸的二次證據,
即使真的罪證確鑿也不得採納之類的,
那為什麼非法取得的資格所賺取的薪資就不用罰也不用還啊?
有法律系的可以出來解惑一下嗎? 這邏輯??
※ 引述《Sylph (炁+盆滿缽滿)》之銘言:
: : 間領了4次工作獎金、4次績效獎金還有2次考績獎金,光獎金就領了12萬餘元,可見在
: 職
: : 期間表現並不遜於一般員工。
: : 法官認為,羅姓考生請領的薪資及獎金所得與勞力付出屬直接關係,與先前的考試舞弊
: 行
: : 為則是間接關係,因此認定中油請求無理由,判中油敗訴,黃耀進、黃英傑二人免賠中
: 油
: : 一毛錢,可上訴。
: : 中油公司表示,黃耀進、黃英傑經檢方調查起訴後,已依規定解僱,對於判決結果會再
: 請
: : 委任律師提出第二審上訴,也呼籲社會勿心存僥倖從事舞弊行為,維護考試公平性。
: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44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