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第8次酒駕 法官認為他不知悔改判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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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黃宣翰/台南即時報導
46歲王姓工地男工人去年12月間涉嫌酒後騎機車行經台南市北區,因未依規定打方向燈被
警攔查,酒測值每公升0.78毫克被法辦起訴。台南地院法官考量他從2001年起已7次酒駕
,仍不知悔改,再犯第8次酒駕,加重其刑,依公共危險罪判處王徒刑9月,案可上訴。
判決說,王於去年12月5日上午,在台南市北區海安路工地飲用金牌啤酒3罐、保力達藥酒
2杯,又於同一天下午2點至3點多,在同一地點飲用金牌啤酒1罐後,同一天下午5點,騎
乘機車返家,行經台南市北區道路因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為警攔查,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78毫克,法辦起訴。
法官查出,王從2001年至2020年,有7次公共危險前科。王於2020年第7次酒駕,台南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去年1月20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去年12月5
日再度酒後騎車。
法官審酌,王構成累犯前案為公共危險罪,竟再犯公共危險罪,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
自我控管能力欠缺,主觀上惡性非輕,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官認為,王漠視自己安危,更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安全,竟仍酒後無照騎
乘機車在道路行駛,為警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克,考量犯後坦認犯行,未肇事致
他人受有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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