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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侵訴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7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之子○○○就讀於高雄市○○國
小(名稱詳卷),於民國108年3月27日結識該校聘僱之代理
教師代號AV000-A10903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卷內以甲○
代稱,本判決以下稱告訴人),告訴人因多年報考國小教師
甄選未獲錄取為正式教師,且已至適婚年齡卻未有結婚對象
,而自覺運勢不佳,而求助於自稱擅長卜卦、風水命理以及
○○學之被告,被告利用告訴人亟欲考取教師及順利結婚之
心理,佯稱告訴人有主僕卦,需改變房間床位及生肖屬馬之
貴人幫助方能改變運勢,並告知其之生肖恰巧屬馬可幫助告
訴人改運,告訴人應遵守其訂定如附表所示之「母狗守則」
,即可為告訴人帶來好運,若不服從會招受厄運,致告訴人
心生畏懼,順從被告之指示,拍攝陰部、乳房及內褲之相片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被告,並尊稱被告為主人,被告遂基
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被告於108 年11月8 日晚上投宿於址設新北市○○區○○路
0 段00號16、17樓「台北薇米商旅」,要求告訴人到場,以
主人身份命令告訴人當母狗,學狗趴著、把腳抬起,不服從
就拍打告訴人頭部,並稱:「○○○(甲○姓名)厄運」等
言語,使告訴人心生恐懼,任被告將其陰莖插入告訴人陰道
內,強制性交得逞。
二、被告命告訴人於108 年11月19日上午9 時許,至址設於高雄
市○○區○○路○○號「麗馨精品商旅」登記住房,被告隨後
進入房間,以拖鞋拍打告訴人頭部,要求告訴人僅能穿著內
褲,學狗叫、狗爬,以繩子綁住告訴人,將口器塞入告訴人
口中,並以浣腸插入告訴人肛門,再以手指插入告訴人肛門
,以其陰莖插入告訴人陰道,告訴人因擔心無法改運而心生
恐懼,任被告強制性交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
1 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鄭伊倫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母狗守則(警卷告訴人甲○與被告於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9頁) │
├─────────────────────────────┤
│一、母狗是最下賤的從屬於主人的最低賤的私有財產,沒有任何 │
│ 人格和尊嚴,不允許有任何的羞恥心。 │
│二、母狗在調教時必須赤身裸體、一絲不掛,除非主人有穿衣的 │
│ 命令才能穿上衣物。 │
│三、母狗不允許有任何的秘密。 │
│四、母狗要崇拜主人,在主人面前不許直視主人,只能看主人的 │
│ 腳或地面。 │
│五、母狗要跪著為主人脫鞋和洗腳。 │
│六、母狗在被主人做完一項調教後,或受懲罰被拷打後要感謝主 │
│ 人的責罵或拷打。 │
│七、母狗身體的任何部分,都是主人欣賞、虐待、拷打和發洩的 │
│ 對象。 │
│八、母狗在被調教時,只能按主人命令的去做,做任何動作都需 │
│ 要批准。比如喝水,排泄等都需經主人批准才可以做。 │
│九、母狗是取悅主人的工具,要時時刻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