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沒繫安全帶被罰3000元 車主用「哆啦A夢」

作者: rexlin (Some like it hot!!)   2022-02-20 15:32:40
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陳宏睿
3.完整新聞標題:
沒繫安全帶被罰3000元 車主用「哆啦A夢」翻盤獲撤罰
4.完整新聞內文:
台中市陳姓車主去年駕駛休旅車行經國道一號時,被拍到未繫安全帶,遭開罰3000元,但
陳辯稱,安全帶有裝「哆啦A夢」護套,若沒繫安全帶,照片的B柱與他左肩處會有藍白色
的護套,因照片中無,可證明有繫。台中地院行政法庭審理後,認定警方告發相片,無法
證明陳違法,判撤罰。
判決指出,陳姓車主在去年6月10日下午,駕駛名下的休旅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168公里(
豐原入口)時,遭國道警察第三大隊的警員以攝影機蒐證,指陳沒有繫安全帶,依法告發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3000元。不過陳收到罰單後,認為罰單的告發相片不清晰,
向台中地院行政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陳姓車主主張,警方寄發的照片,難以辨識駕駛座及右前座是否有人,以及是否繫上安全
帶,經警方調整後的照片能判別駕駛座上有人,並且左肩至胸口處有明顯粗條狀陰影,因
有安全帶護套,所以能判斷安全帶是有繫上,因為該輛休旅車黏有「哆啦A夢」款的藍色
安全帶護照,若無繫上安全帶,休旅車B柱位置,應能明顯看到懸掛空中的護套,但從警
方給予的照片上並無法目視。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認為,交通裁罰爭訟案件,屬於國家行使處罰高權的結果,既然是處罰
人民,而與刑事罰類似,當事人並無協力義務,或責任以自證己罪或自證無違規事實,且
適用「無罪推定」及「疑則無罪」原則,且其證明程度,至少應達到「幾近於真實的蓋然
性」(蓋然率99.8%以上,或稱真實確信的蓋然性),才可說已盡舉證之責。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指出,根據警方告發相片,可知當時駕駛身穿白色立領上衣,未見駕駛
左肩上方往右下延伸有出現黑色安全帶,僅見駕駛身上白色立領上衣左肩部分出現藍灰色
陰影,依照相片,無法清楚顯示駕駛左肩位置有無安全帶覆蓋,駕駛是否有未繫安全帶的
行為,容有合理懷疑,且警方沒有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判定撤銷罰單,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110654
6.備註:
哆啦A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