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sign0606 (飛)》之銘言:
: 前面已經發了好幾篇了
: 靠杯教召前
: 請先不要當法盲
: 1.八年四次的法源依據為何?
: 請參閱兵役施行法第27條:
: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
: 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以下恕刪]
感謝大大撥空回覆,非常感謝
不好意思我發現我的問題可能無法靠推文釐清,另發一篇
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奉悉,以我對於此條文本身內容的理解,該條文目的為對受召集的年限
與次數做原則性的上限設定,而大大前作中,另有提到"教召一次 本來就會接連教召直到
你退伍滿八年 或是滿四次"
我的疑問在於:"本來就會接連"這六個字,或是更精確地說,"接連"這兩個字,我在兵役法
施行法第27條中,看不出這個意思,此試舉一例,若某召員本年度已受召集,明年沒有申請
緩逐儘召,也未發生除役,免役,禁役等情事,但是沒有再受召集,與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
似乎尚無違反之處
當然受召一次後,來年非得要給予連續召集不可,在我國多如牛毛的法規中,可能存在在
某處,若蒙大大提點,非常感謝
久任法盲,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