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2022年3月29日
2.記者署名:
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
妙齡女深夜洗澡唱歌 鄰居男抗議被當色狼挨告
4.完整新聞內文:
住在台中市一處住宅的妙齡女子小芳(化名),去年某天深夜10時許,一邊洗澡一邊唱歌,
鄰居呂姓男子認為太吵,跑去敲浴室的門,怒罵三字經,與已經穿上衣服的小芳起爭執,不
料,小芳卻指控呂男,將她壓制牆邊,嘴巴說著「讓我親一下」,企圖強吻她,她奮力抵抗
,呂男沒得逞,台中地院卻認為,沒有證據可證明呂男有上述行為,另外,雙方起爭執時,
呂男用手抓住小芳的手臂,但並無碰觸身體其他部位,不構成強制猥褻罪,據此判決無罪,
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小芳指控說,去年3月15日深夜10時許,她剛洗完澡,正在穿衣服時,突然電
燈開關被關閉,電燈熄滅30秒又開啟,她繼續穿衣服,沒想到呂姓男子用不詳的手法,打開
浴室的門,闖入浴室內,抓住她的雙手,將她壓制於牆邊,說著「讓我親一下」等語,企圖
強吻她,她不斷抵抗,呂男沒有得逞。
呂男卻說,小芳一邊洗澡一邊唱歌,歌聲吵到他,他氣得敲浴室的門,在浴室外罵三字經,
還一度把浴室電燈關掉,之後,小芳自己走出浴室,雙方爭執時,他用手抓住小芳的手臂,
但他沒有闖入浴室,更沒有將小芳壓制牆邊企圖強吻等言行。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小芳承認一邊洗澡一邊唱歌,且洗完澡穿衣服時,浴室燈光短暫熄滅,
這些都與呂男說法相符,但是否強吻等後半段情節,雙方各說各話,至於小芳的指控,並沒
有證據可佐證,呂男是否有說著「讓我親一下」與強吻行為,大有疑問。
法官認為,呂男是因小芳在浴室內唱歌,遭受干擾,氣憤地到浴室外,當時氣憤情緒中,頂
多只碰觸到小芳的手臂外側,並沒有碰觸到小芳身體其他部位,不構成強制猥褻罪,據此判
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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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一定不美 一定不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