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判決: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577
節錄小結其中一段
三、聲請人等各該自治條例就進口肉品所訂零檢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亦與憲法第148條國
內貨物自由流通規定意旨有違
因此所致之國內市場障礙,則亦有可能間接影響我國對外貿易政策之執行及相關國際貿易條
約之履行,致對外可能違反國際法義務。
聲請人各該自治條例以保護健康為由,訂定比中央規定更為嚴格之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安全
容許量標準,從而阻絕其各該轄區內含萊劑肉品之銷售、運送等,亦有違憲法第148條規定
保障國內貨物自由流通之意旨。
心得:大法官專業要插手國際貿易囉,你們的健康要自主應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