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覺得這個判決很恐龍啦
所以幫他問一下,文中寫到的:
「橋頭地院認為吳男既無記錄日常活動的習慣,卻能對妻子具體說出6年前與蔡女親吻、做
愛次數,顯然有違常理」
因為我這個朋友戀愛經驗不是很豐富啦
所以交的幾任女友只要有ooxx
大致上都會有記憶,畢竟就比較難忘阿
而且又不是天天見面的那種對象
更何況是這種刺激的偷情
這個法官是不是把做愛當作吃飯喝水一樣每天都會自然發生的事,所以覺得記不住啊
各位渣男渣女覺得?
※ 引述 《b1b2b3b4》 之銘言: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606/S45CCPGODJAF3E4CI6LDMZOM5M/
: 橋頭地院認為吳男既無記錄日常活動的習慣,卻能對妻子具體說出6年前與蔡女親吻、做
: 愛次數,顯然有違常理,因此不採信吳男證詞。但根據何女與蔡女對質影片,蔡女自承在
: 何女婚禮後與吳男一同出遊、擁抱、親吻及發生性行為,顯已逾越與有配偶的異性友人交
: 往的界線,因此認定蔡女確實侵害何女配偶權,何女應可獲賠30萬元,不過考量何女沒告
: 丈夫,因此判蔡女僅須賠償1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