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無法構成殺人罪…黃子洋酒駕釀1死3傷 雄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2-07-01 17:31:00
其實法官說的很清楚,故意是要主觀上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間接故意就是能預見其發
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所以檢察官要證明他能預見酒駕後就會撞死人,而且撞死人
這件事情不違反他本意,既然不違反他原本殺人的本意,應該一開始上路就開始衝撞人,
而不是過了路口之後才開始闖紅燈,表示他喝酒駕車這件事情,一開始就沒有殺人的意圖
,不應該用殺人罪起訴,應該是依照過失致死罪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喝酒後駕車就是有殺人故意的意圖,表示喝酒駕車的行為就是殺人罪的著手,那麼如
果未來大家酒駕被抓到,就算沒有撞死人,都要以是殺人未遂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大
家說好不好
※ 引述《JAL96 (JAL96)》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聯合
: 2.記者署名:林保光
: 3.完整新聞標題:無法構成殺人罪…黃子洋酒駕釀1死3傷 雄院判決理由出爐
: 4.完整新聞內文:
: 2022-07-01 15:26 聯合報/ 記者林保光/即時報導
: 高雄男子黃子洋去年底酒駕,將林家4口撞成1死3傷,高雄地方法院今只以公共危險罪

: 判他7月10月徒刑,引起死者家屬質疑「輕判」。高雄地院下午提出判決理由,行政庭

: 楊國祥表示已「重判」。
: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楊國祥表示,被告就酒後駕車致人於死,坦承不諱,才認定不能安全

: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檢方以「不確定殺人故意」起訴,指的是「有預見可能撞死人,卻

: 任結果發生」,但是,高雄地方法院認為無法構成殺人罪理由有下列幾項。
: 楊國祥表示,黃子洋從五福路到案發地,全程650公尺,依Google地圖預估開車時間需2

: 鐘,如果依檢察官起訴,他以80公里時速行駛,僅約半分鐘就能抵達案發地,但黃子洋

: 當晚7點2分自五福路出發,7點7分發生車禍,花了5分鐘,認為因人潮、車潮,行車不

: ,但黃在當晚7點6分,至河東路與民生二路口才開始闖紅燈、超速,並不像檢察官所稱

: 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駕車,一路超速、闖紅燈。
: 楊國祥表示,現場煞車痕長達29.1公尺,顯然被告在發現行人,有緊急採取防止結果發

: 的舉止,而且,當時人車擁擠,如果被告有殺人之意,在起駛後不久,可以很輕易容任

: 果發生,不會在行經多路口才發生車禍,因此實無法認定被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 雄院並認為,黃子洋固然10多年前犯酒駕,也在臉書上有「為什麼這種事情還是天天發

: ,別人的孩子別人的生命就死不完嗎?」等言論, 單以這言論推論他有殺人的故意,

: 過簡略,法官認為,如果用這樣標準,曾犯酒駕者再酒駕時,從開車上路就是著手殺人

: 顯然不是立法目的。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reurl.cc/6Zz5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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