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askey (whaskey)》之銘言:
: 雖然我一點也不贊成把人架走的做法
: 可是
: 法源並不是沒有
: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04
: 四、安全警衛派遣對象如下:
: (三)特定人士:
: 1.卸任享有禮遇期間屆滿之總統、副總統。
: 2.卸任或已故總統、副總統之配偶。
: 3.其他經內政部核定之人員。
: 只要有這個特定人士的規定
請注意這裡寫的是「核定」
這不像會議紀錄可以亂凹
要核定就有核定函
所以何時要把核定函拿出來打打4%仔的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