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小魯今天上網找資料,意外看到某個今天凌晨打人的掩埋場,早就被監察院 環
保署 跟高院處理過了,怎麼今天還能出現黑衣人在警察面前打時力 國民黨跟民進黨議員甚
至是前縣長的八卦嗎?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1986
監察委員新聞稿
苗栗縣政府辦理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案,對於該場「聯外道路」及與經營不可分割之必要
設施應否納入申請開發面積,迄今近20年仍未能積極依法釐清妥處,招致規避環評之訾議,
核有未當,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張菊芳要求苗栗縣政府及環保署檢討改進
日期:110-11-23
民眾向監察院陳情,苗栗縣政府自民國91年至今,有關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聯外道路」
,以及與該場經營不可分割之必要設施應否納入申請開發面積等問題,19年來未能積極依法
妥處。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張菊芳遂啟動調查,11月17日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
會通過調查報告,認為苗栗縣政府未能積極依法釐清妥處,招致規避環評之訾議,核有未當
,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儘速督飭苗栗縣政府針對「同意設置文件」適法性
及效力等事項逐項釐清查明並進一步依法妥處;另針對坤輿掩埋場廢水排放方案之安全性與
可行性、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選址之考量,如何避免汙染地下水源等問題,認均有待改善之缺
失,促請苗栗縣政府檢討改進。
田秋堇委員、林盛豐委員、張菊芳委員指出,苗栗縣政府以坤輿公司未依核准計畫內容及期
程執行坤輿掩埋場試運轉測試,於110年3月間函請該公司停止試運轉程序,並不受理該公司
所提試運轉展延及變更申請。坤輿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環保署審認上開處分違法應予撤銷
,由該府於2個月內(11月24日之前)另為適法之處分,同時指明該公司自91年取得同意設置
文件,迄今已近20年尚未取得處理許可證,期間相關環保法規管制規範多有更迭,該府重為
處分時並應考量坤輿掩埋場相關設施是否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34條及其他環保法規規定,以維公益在案,苗栗縣政府允應積極處理。
監委調查發現,苗栗縣政府對於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有關同一聯外道路應否納入「興辦事
業計畫」之審認結果竟迥異,顯見認事用法前後不一,導致「同意設置文件」之適法性與效
力迄未能釐清。又任令該場將試營運計畫中之棄土區設置於興辦事業計畫外、將447.92平方
公尺建物(原租賃非屬審查通過計畫範圍內)非法作為辦公室及員工休憩之用,且未積極要求
該公司依法妥處,並釐清是否應將「聯外道路」、入口處地磅、水泥建物以及上開與掩埋場
經營不可分割之必要設施納入申請開發面積,以進一步決定應否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使用分區變更」或「地目變更」(註)等必要程序,招致外界有規避應辦作為之訾議,
核有違失。
鑑於掩埋場設置對當地環境、民生影響甚鉅,以及外界不斷質疑該場有規避「環境影響評估
」、「使用分區變更」或「地目變更」等疑慮,導致民眾持續抗爭訴訟,為止爭息訟,取信
於民,三位監委表示,環保署允應主動釐清本案爭議及新、舊法適用問題,儘速督飭苗栗縣
政府逐項查明該場91年3月取得「同意設置文件」時,是否應將「聯外道路」納入興辦事業
計畫審認卻未納入,並檢視苗栗縣政府核發該「同意設置文件」之適法性與效力,以及全面
確認有無將目前所有與掩埋場經營不可分割之必要設施納入申請開發面積,評估後續是否應
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使用分區變更」或「地目變更」等,進一步依法妥處。
此外,監委調查發現,坤輿掩埋場放流口排入之道路側溝與農委會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所
轄管大潭調整池距離不到300公尺,若遇豪大雨而溢流形成地表逕流,恐有漫流至附近農田
及排入該調整池之虞。儘管坤輿公司已於110年2月26日自行修正文件,改申請貯留許可,強
調事業廢水處理完成後返送掩埋場,無廢水排放行為。然廢棄物掩埋場底層皆鋪設有防水布
,防水布有其生命週期,最終材質老舊脆化破損,恐將導致污水滲漏造成環境污染。主管機
關允應審慎評估並確實監督其廢水排放方案之安全性與可行性,以維護當地灌溉用水品質及
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此外,監委調查表示,我國相關法規對於一般廢棄物掩埋,明定「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選
址應避免地面水、伏流水、地下水等水量過多的地區」,但對污染風險更高之事業廢棄物掩
埋場,反而沒有明文禁止選址應避免水量過多地區,顯不合理,環保署允應通盤檢討相關法
令規範,避免外界爭議與誤解。另,考量坤輿掩埋場所在地土質滲透性佳,當初選址卻未進
行環境影響評估,完全未考慮「應避免地下水過多地區」之因素,恐對當地地下水保護增添
未知風險。苗栗縣政府亦應遵照環保署110年9月24日之訴願決定,考量坤輿掩埋場相關設施
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法規規定,避免其運作時汙染地下水源,以維公益。
註: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規定,分成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2大類進行相
關使用管制,倘土地要變更使用,必須就其使用分區或可容許的使用項目,辦理變更都市計
畫或變更編定作業。本案苗栗縣政府所稱之「地目變更」即為用地變更。
台中高分院判苗縣府「停止開發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掩埋場位於山坡,超過2公頃,需要環評,但坤輿沒做,縣府做成
讓坤輿設掩埋場的行政處分無效,縣府應停止相關行政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上午8時宣判,認定縣府做成讓坤輿科技(下稱坤輿)設置掩埋場的
行政處分無效。法官指出,坤輿設置的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位於山坡地,整體面積合計已逾
2公頃,應進行環評,但坤輿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未實施環評,也沒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
書送縣府審查,就進行開發行為。
縣府疏漏未注意,也沒依相關規定命坤輿實施環評,在2002年3月4日函同意設置文件申請,
2005年2月22日函同意設置文件變更申請,及2005年3月8日函同意核備興辦事業計畫書,都
僅列10筆土地計1.7958公頃為開發範圍,而認無環評必要,核屬有誤,依環評法應屬無效。
判決指出,苗栗縣政府在2002年3月4日,同意坤輿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
設置,因地籍重測,坤輿在2004年12月22日申請同意設置文件變更,經縣府2005年2月22日
函以設置基地位置未變更予以同意核備,同意坤輿所提試運轉計畫書。
坤輿在2006年4月3日申請掩埋場許可證,經縣府在2011年10月19日駁回申請,請坤輿辦理興
辦事業計畫書變更申請,納入聯外道路使用部分,及依農業發展條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
業使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送審。
苗栗縣坤輿科技設置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今天凌晨爆發衝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早判縣
府...
坤輿提起訴願,經環保署2012年3月9日駁回。2020年12月21日再向縣府申請試運轉計畫,經
縣府在2020年12月31日同意坤輿掩埋場90日的試運轉計畫,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
長陳清鑫等人不服,認為掩埋場申請同意設置時,沒有依法環評,提起訴願、申請停止執行
,縣府在2021年函復,掩埋場設置無需環評,所以自救會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