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女攤商不滿男同行性騷擾 怒潑他魚缸水反判拘10天
2022-07-25 11:02 聯合報/ 記者楊湛華/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市竹圍漁港游姓女攤商,不滿賴姓男攤商戳她、抓她手臂,告他性騷擾,由於一時吞
不下這口氣,沒等到法院判決,就憤而拿魚缸水潑他,反挨告。桃園地院認為潑水是貶損
人格的侮辱行為,依強暴侮辱罪判游拘役10天。可上訴。
檢警調查,游女與賴男同事大園區竹圍漁港直銷中心攤商,賴2020年8月3日上午路過游女
攤位,趁她在整理攤位時,伸手她戳右腰、手臂;游要求他「不要這樣、不舒服」,賴仍
抓住她右手,一直上下磨擦,事後報案提告強制罪。
檢方當時認為手臂、腰不是私密部位,性騷擾部分不起訴,法院2021年4月依強制罪判游
男拘役20天。
但游女疑嚥不下這口氣,2021年3月13日上午行經賴男攤位前,將魚缸水潑向賴男,遭對
方報警提告公然侮辱;她到案後不否認潑水,辯稱是賴男性騷擾導致自己情緒崩潰,還說
是「被他逼瘋,吃藥吃到有恐慌症」才潑水,否認犯罪。
法院認為,游女對賴男身體潑水,屬輕蔑人格舉動,並使他當場難堪受辱,雖然照顧她辯
是遭性騷擾、情緒崩潰,但不能根據這原因豁免刑責。
法院審酌,游女遇事不思理性面對,公然潑水以侮辱賴男,導致他人格受損,且犯後並未
認罪,難認有悔意,依強暴侮辱罪判她拘役10天。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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