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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家教很嚴不准性交 少女「犯家規」提告護身?他判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2022-08-10 17:47
圖為台北地方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林姓男子與未成年少女飲酒、唱歌,事後在賓館發生性關係,少女指控林酒後乘機性交,
林被訴;台北地院認為,少女家教嚴厲,母親不准她成年前與人性交,證據無法呈現林犯
罪,不排除少女畏懼責罵而說謊,判林無罪。
起訴指出,林與17歲被害少女2020年5月22日晚間應陳姓、林姓女性友人之邀,在西寧南
路「好樂迪KTV」歡唱飲酒,林有女友,與被害人第一次見面,卻在聚會時對被害人示好
、垂涎,藉酒意摟肩、擁抱或親她。
檢方控,同日晚間陳姓、林姓友人離去,被害人飲用鋁罐啤酒已「一手」以上,林假意邀
約她前往旅店休息等酒退,搭車前往「明日大飯店」並乘機性交,被害少女凌晨酒醒發覺
衣著不整,聯絡母親,對林提告。
林承認與少女有性行為,否認乘機性交。林辯稱,少女酒後有點遲鈍,但精神狀況正常,
他們發生2次性交行為,「她還說脖子比較有感覺」;林說,少女意識清醒,他們是合意
性交。
少女警詢時稱,被性侵後身上只穿小可愛、內褲及短褲;少女偵訊中稱,當天剛考完段考
,考差了不敢回家,被性侵後不記得下半身有沒有穿褲子;少女審理時稱,酒醒起來沒穿
衣服,法官認為證述不一致。
在KTV同樂的林姓女證人稱,離開KTV時有問被害人要不要一起走,被害人表示「沒關係,
還行」;陳姓女證人稱,被害人看起來呆呆、茫茫的,但沒有很醉,說還想再待一下。
此外,陳、林2名證人也稱,應分攤的KTV費用集中由被害人處理,法官認為,被害人是否
因酒醉無法表達意願,仍有可議。
法官勘驗林姓男子、被害少女進出賓館的監視畫面,少女可自行操作電梯按鈕、與林交談
、自行走出電梯且步伐平穩不搖晃,未見須由林攙扶的狀況,因此認為被害人自稱進賓館
時「整個人撐不住」,也是可疑。
廖姓社工員證稱,被害少女因與人發生性關係而有情緒反應、還強烈自責,怪自己喝醉酒
又沒警戒心,也感謝母親陪她度過低潮;訪談報告認定「被害少女與母親母女情深」。
法官因此認為,少女母親規定女兒每晚10點半要回家,母親作證表示對女兒要求很嚴格,
沒有成年絕對不可以與別人發生性交行為,所以,女兒沒有交過男朋友,可證明少女「勉
力遵守與母親間之約定」。
判決書指出,少女一旦違反規定,會害怕被母親發覺,因此,她究竟是因後悔與林姓男子
發生了性關係?或是被母親得悉違背了約定而對林姓男子提告?難以判斷。
法官認定,被害少女自稱飲酒而陷於泥醉,與客觀證據不符,少女指訴有瑕疵,性侵案不
得單憑少女指訴作不利於林的認定,判林無罪。少女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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