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防衛過當
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已足,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
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殺了38刀,幾刀開始算殺人過當?
沒有了規則,天下豈不大亂,
不如明定殺人的標準,保障殺人犯的權益,讓殺人犯行兇時有個法律依據。
「殺害行為,基於達到現在不法之殺害效果以為足,殺人過當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殺害人之殺害方法與其遭遇反抗之程度,由客觀上審查殺人權利者之殺害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殺與被殺,一體兩面,殺人者的權利維護,從一個公平性開始,Taiwan can kill. 哩供後姆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