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有人無法置信曾、劉兩人犯後竟還結婚生子,我倒有不同看法,特別是此案發地點
為對犯罪者相對寬容的台灣。雖未加查證,但我認為"雙親皆入監服刑並留下兩幼子"這
件事或多或少讓曾、劉兩人在法律上獲得某種人道優勢,將來服刑期間搞不好有較大的
機會獲得探視、免除部分勞役...等,甚至搞不好能增加假釋成功的機率,這點還請專業
更生人出來釋疑。
看完案發經過,我其實為薛員感到很不值,他本人若有在天之靈應該也會覺得當初的處置
方式可以更好,沒必要做出"「在我管區鬧什麼」、「衝三小」(台語)等,並朝曾男等
人起腳作勢踢踹"這些言行,對方人多勢眾,現在警察權力也不像過去那麼大,最後自己
被群毆至死。量刑下來,我怎麼看都是薛員犧牲自己幫一群血氣方剛的年輕人上了一課,
但這一課也沒太大效果,多數涉案人員不用幾年就出來了。
唉,大家真的要三思而後行,有時真覺得在台灣能平安老死很不容易。
※ 引述《Loveis5566 (愛是恆久忍耐不忌妒5566)》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壹蘋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 2022/10/05 12:34
: 3.完整新聞標題:
: 8年前夜店殺警!曾威豪、劉芯彤判囚8年定讞 已成雙寶爸媽將入獄
: 4.完整新聞內文:
: 信義分局偵查佐薛貞國2014年9月在北市「SPARK」夜店前,慘遭數十名古惑仔圍毆喪命
: ,起因是富二代曾威豪與妻子劉芯彤率眾到夜店向安管人員尋仇,薛貞國到場喝止,
: 卻在衝突混亂中遭多人持鋁棒及重逾7公斤的紅龍柱狠砸頭臉,傷重死亡。
: 曾威豪和劉芯彤在夜店殺警,判囚8年定讞。翻攝臉書
: 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見解,今依聚眾鬥毆致死罪判曾男8年,劉女8年徒刑定讞,其餘王俊傑
: 等7名被告被判7年至10年6月不等定讞。已啟動防逃機制。
: 而曾威豪和劉芯彤在案發後結婚生子,目前已是雙寶爸媽。
: 薛貞國。翻攝臉書
: 這件震驚全國的夜店殺警案,起因是知名燈具商友昌實業第二代曾威豪(34歲)與當時仍
: 為女友的劉芯彤(29歲),於2014年9月13日凌晨在北市信義區「SPARK」夜店因故被安管
: 人員趕走,2人吞不下這口氣,透過黑幫份子蕭叡鴻藉通訊軟體群組糾集「中山聯盟」70
: 多人,隔天凌晨浩浩蕩蕩重返夜店尋仇,與安管人員發生衝突。
: 時任轄區北市信義警分局偵查佐的薛貞國(享年38歲)當天休假,接到同事莊瑞源通知後
: 趕來,薛擠入人群,聽完曾、蕭等人與安管人員談判後,表明自己是警察,責罵曾男等人
: 「在我管區鬧什麼」、「衝三小」(台語)等,並朝曾男等人起腳作勢踢踹,引爆衝突。
: 混亂中眾人高喊:「殺死他!」、「給他死」、「拖出去!」把薛男拖到夜店門口拳打腳
: 踢,甚至有幾個人舉起至少7公斤的紅龍柱、鋁棒重擊他頭胸,看他躺在地上無法動彈才
: 停手,薛被緊急送醫仍因傷重不治。
: 審理期間,薛貞國的遺孀黃嘉鳳多次出庭,她曾激動痛批否認行兇的被告:「你們怎能那
: 麼殘忍!摸著良心承認錯誤,很難嗎!」
: 曾男與劉女在此案二審期間結婚,劉女2016年8月生下1個女娃,2020年又生一胎,曾男與
: 劉女日前允賠薛貞國家屬共650萬元和解,分期支付中,其餘46名被告也與薛家屬達成總
: 額近3000萬元的和解條件。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21005/0183A667BD0244884651112B2C668B00
: 6.備註:
: 有興趣可以去Google 薛貞國命案 的加害者姓名 有很多案後繼續犯案的新聞 有趣^^
: 以下資料來自Wiki
: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96%9B%E8%B2%9E%E5%9C%8B%E5%91%BD%E6%A1%88
: 一審判決結果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10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104年度易字第274
: 、468號於105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判決結果。
: 曾威豪
: 指揮攻擊安管、任憑薛貞國、安管遭其餘被告毆打,不為任何阻止。
: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
: |-
: 劉芯彤
: 指揮攻擊安管、任憑薛貞國、安管遭其餘被告毆打,不為任何阻止。
: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9年。
: |-
: 蕭叡鴻
: | 指揮攻擊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跟隨人群拉扯推擠薛貞國,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
: 國時,阻止游永濂救援薛貞國、任憑安管遭毆打,不為任何阻止
: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
: |-
: 石雨倫
: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徒手毆打薛貞國頭部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3年。
: |
: 李聿鈞
: |持安全帽連續揮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徒手毆打安管們後,即跟隨人群跑到外側騎樓眾人
: 圍毆薛貞國處,腳踹薛貞國2次。
: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 |-
: 林宥承
: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朝薛貞國方向連續伸右腳踹2次。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
: 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萬少丞
: | 徒手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徒手毆打安管們後,在大廳地板上撿拾紅絨柱向外跑,以
: 右手持紅絨柱柱頭使紅絨柱底盤離地方式,繞過圍毆薛貞國人群,並持紅絨柱試圖擠入圍
: 毆薛貞國人群中,朝薛貞國旁丟擲紅絨柱而參與攻擊。
: |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8年4個月。
: |-
: 王培安
: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持紅絨柱參與攻擊
: 。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 |-
: 易寶宏
: | 在1樓大廳內徒手毆打腳踹安管後,隨人群跑向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持紅絨柱
: 靠近薛貞國,並朝薛貞國旁丟擲紅絨柱而參與攻擊 ||成年人與少年聚眾鬥毆,下手實施
: 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8年。
: |-
: 周譽騰
: | 徒手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比手勢指揮拉扯薛貞
: 國的人群,吆喝「拖出去」、「呼伊死(台語)」,並在眾人圍毆薛貞國時,指揮「A6」
: 攻擊薛貞國
: | 共同殺人,累犯,處有期徒刑11年10個月。
: |-
: 陳致霖
: |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徒手毆打薛貞國頭部;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
: 國時,連續伸腳踹薛貞國
: |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8個月。
: |-
: 郭士均
: |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站在欄杆上吆喝「殺死他」;在外側
: 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先腳踹薛貞國,後徒手毆打薛貞國2次
: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1年10個月。
: |-
: 游家樺
: |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連續跳起來揮打薛貞國頭部;在外側騎樓眾人圍
: 毆薛貞國時,先伸腳踹薛貞國,並以雙手抓住薛貞國,致薛貞國倒地後,再腳踹薛貞國2
: 次。
: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1年。
: |-
: 苟桓銘
: | 在1樓大廳內時,旁觀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先與廖嘉俊共
: 持紅絨柱搥搗薛貞國1次,再自行持紅絨柱朝薛貞國搗捶1次
: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2年。
: |-
: 張博安
: | 在1樓大廳內撿拾紅絨柱向外移動,經夜店人員搶下該紅絨柱後,仍再持紅絨柱走到外
: 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再將該紅絨柱放在地上而參與攻擊
: |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 |-
: 王卓涵
: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以群組游離方式留在大廳內攻擊安管。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 |-
: 王俊傑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 |-
: 李岳澤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 |-
: 奚國翔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李俊賢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 |-
: 許淳凱
: |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以雙手將紅絨柱
: 金屬圓盤底座朝上高舉過肩,以柱頂為旋轉支點向下重擊薛貞國身體2次,再蹲下從地上
: 撿起紅絨柱砸向薛貞國頭部位置
: |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3年。
: |-
: 張程翔
: |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比手勢指揮拉扯薛貞國的人群,且在
: 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側踢薛貞國2次。
: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1年。
: |-
: 張福生
: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並以群組游離方式
: 高舉右手伸向薛貞國方向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
: |-
: 周柏諺
: |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徒手毆打安管們,並在大廳地板上撿拾鋁棒後,隨人群跑到
: 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持鋁棒揮打薛貞國
: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2年8個月。
: |-
: 樊豪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以群組游離方式留在大廳內攻擊安管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 |-
: 張嘉恩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 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李俊傑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葉品成
: |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1樓大廳內撿拾棍狀物後,隨人群跑到外側騎樓
: 眾人圍毆薛貞國處,持棍狀物品揮打薛貞國3次。
: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 |-
: 林璟叡
: | 毆打安管。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7個月。
: |-
: 邱宇玄
: |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並以
: 群組游離方式。
: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8個月。
: |-
: 洪翊
: |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率先將薛貞國拉到大樓外後,與眾人圍
: 毆薛貞國,先徒手毆打薛貞國頭部,再腳踢、伸手推薛貞國後背致薛貞國倒地。
: | 共同殺人,累犯,處有期徒刑11年。
: |-
: 張家瑋
: | 在1樓大廳內毆打安管們後,隨人群跑到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並將紅絨柱水平
: 抬至腰部高度往薛貞國倒地處丟擲,紅絨柱柱頭撞到薛貞國右臂和右背。
: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2年8個月。
: |-
: 曾威瑾
: | 在1樓大廳內旁觀眾人拉扯推擠薛貞國;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腳踹薛貞國2次
: 。
: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 |-
: 張繼誠
: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並以群組游離方式
: 手握黑色棍狀物品,追在薛貞國後面揮舞。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 |-
: 陳建宇
: |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腳踢薛貞國2次。
: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 |-
: 廖嘉俊
: | 在1樓大廳內旁觀眾人拉扯推擠薛貞國;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與苟桓銘共持
: 紅絨柱搥搗薛貞國1次
: |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 |-
: 劉瀚陽
: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率先將薛貞國拉到大樓外而參與攻擊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3年。
: |-
: 莊乃泓
: | 毆打安管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 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王思凱
: |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率先將薛貞國拉到大樓外,在外側騎樓眾人圍
: 毆薛貞國時,持紅絨柱參與攻擊
: |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 |-
: 羅翊
: |在場助勢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虞孝鴻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 |-
: 張世偉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
: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
: 勞務。
: |-
: 廖嘉隆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
: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
: 勞務。
: |-
: 陳宥均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洪家偉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洪家寶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薛豐庭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張晉祐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陳柏翰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陳俊宇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馬奉孝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羅皓皓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張誌洋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吳元德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董玉堂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周柏融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黃皓瑜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8個月。
: |-
: 黃飛達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徐建軒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石亞倫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邱一剛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 |-
: 陳威宇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 |-
: 劉志傑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累犯,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陳麒安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鄭森文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陳羿諼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柯俊廷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 林立凡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
: 陳柏元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9年。
: 陳柏勳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元折算1日。
: 肯梅哈許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