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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為倉儲業者自述及提供,事由如和解書所載,即我將車輛停放在租用櫃位時業者所指定的卸貨區(又名專屬車位)但遭拖吊。
先姑且不論業者於和解書内所表示的租賃契約原已載明其出租空間不負保管及損害賠償責任,與,我將車輛停放在業者所指定的卸貨區卻遭拖吊是兩回事,不應拿來做為撇清責任的理由,想單就業者於和解書内的要求向板友請教。
第一條規定賠償只能抵扣月租而無法支付現金,雖不至於完全無法接受,但想請教在無綁約的前提下這是合法的要求嗎?這樣豈不等於是變向的綁約又或是無息先借一筆錢給業者?
第四條是保密條款,但未針對保密行為進行補償的保密條款不是無效嗎?或是只有工作上的競業條款才是如此?在這個事件中我向業者要求的只有移置費、保管費、罰鍰、往拖吊場的計程車車資,亦即只要求業者對我的直接金錢損害進行賠償,没有要求其它補償,業者也沒有提供保密補償,但我向業者反應,業者卻表示不簽就無法給任何賠償,這是業者的要求逾距或是我的認知有誤?
另外,承租的櫃位、我目前的居住地及拖吊的事發地點皆在高雄,若之後業者認為我對他人陳述事實的行為對其造成損害而提出告訴,我可否要求將管轄權轉移到我當下的居住地或我發表言論的地點?
最後也抱怨一下,客服對我的提問雖然皆回覆是第一次發生所以需先請示主管,但最後要與我簽和解書的承辦人卻表示前一天才有另一輛車在同個地點被拖走,呃,已發生過卻仍讓租户繼續停那裡?是嫌自己的麻煩不夠多還是怕租户的麻煩不夠多?令人無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