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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第52條第二項規定: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
然後你現在走出去路上街頭巷尾,學校周遭
各地公園、橋樑等公共設施,有哪裡看不到
競選標語、旗幟、廣告的?
選罷法是選擇性執法,還是只有沒選舉的
時候才執行?選舉時就自動限縮?
掛的人沒罪不用罰?然後破壞的要關五年?
這老翁沒先喝點酒真的是失誤,酒後XX可能
就頂多緩刑而已。
台灣真的是一個很神奇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