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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
2.記者署名:
王宏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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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貪調查官徐宿良100萬元交保確定 高院:羈押次數用盡
4.完整新聞內文:
調查局航基站前機動組長徐宿良與酒吧老闆張益祥涉嫌盜賣國家查扣毒品,犯罪所得高達
3.6億元,案發後羈押許久,10月24日才獲桃園地方法院裁定100萬元交保。桃園地檢署提
抗告,認為2人交保不利案件後續審理,指桃院裁定不符比例原則,但台灣高等法院今駁
回確定。
檢察官起訴徐宿良、張益祥分別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1項後段、第4條第
3項公務員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後,經桃院認為2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2、3款羈押事由,且有羈押必要,均裁定自2021年7月30日起羈押並禁止
接見通信,又先後自2021年10月30日及12月30日、2022年3月1日、5月1日、7月1日及9月1
日裁定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共6次,羈押期間於今日屆滿。
桃院認為雖有羈押徐、張的原因和必要,但以2人所涉罪名,第一審延長羈押次數以6次為
限,已不得再延長,參酌全案審理進度,裁定各以100萬元交保,並定期向法院報到、限
制出境與出海、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但檢察官認為交保金額過低,且科技設備監控的方式
「過於空泛」,命報到頻率、範圍、強度也不足,無法確保2人不會逃亡。
高院審酌檢察官起訴徐宿良、張益祥的罪名與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2人至多只能延長羈
押6次,如今已經屆滿,不得再延長羈押,且原裁定已具體敘明2人電子報到方式為必須隨
身攜帶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人員所交付、專用於科技設備監控用途,得與電子腳環或電子手
環等科技監控設備搭配使用的手機(個案手機),在指定時間赴指定派出所,使用手機一
併拍攝報到地點的機關銜、門牌,再回傳監控中心,由監控中心人員確認完畢才完成電子
報告。
高院認為配合具保金額各100萬元及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應足確保2人難以逃亡,今裁
定駁回檢察官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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