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像是把人關起來的詐騙集團
: 一直虐待受害者
: 主觀上 加害人也能預見虐待人 可能會讓被害者死亡
: 偏偏法匠:他們只有虐待的故意 沒有殺人的故意
: 為何虐待致死 不算殺人?
先說法條規定:
私刑拘禁致死罪,最低是七年以上;
殺人罪,最低是十年以上。
再論行為,拘禁造成第一位死亡時,還可以說無法預見虐待受害人會造成死亡。
但陸續虐死三位再拿無法預見辯解,有常識的人應該是不會支持這種見解。
當第一位死亡時,就知道這樣虐待會造成死亡,
後續又用同樣方法繼續虐待,那就應該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可論。
只是這算主觀要件,法院法官的想法不一定符合一般人常識,
而檢察官又有辦案績效壓力,那當然保守起見,
用絕對不會被挑戰的法律條文。
之前也有檢察官針對酒駕肇事致人死亡,主張具殺人不確定性,但法院不支持。
所以條文應該針對類似狀況修正下,
刑法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增加,若造成第二位以上死亡者,以殺人罪論。
酒駕也是有當第二次酒駕肇事,又造成死亡就直接規定以殺人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