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選前十日民調相關禁止事項(重要發錢)

作者: ubcs (覺★青年冒險蓋)   2022-11-16 16: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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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宣導民調相關禁止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Gossiping 拾壹月字第拾陸號
速別:超 速件
密等級解密條件:保存三十年
依  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主  旨:宣導民調相關禁止事項
公告事項:
111 年 11 月 16 日 0時 開始~111年 11 月 26 日下午四點結束,
這段時間包括:
『發文』『推文』『轉錄』『回文引述』
任何有關選舉民調的內容就有可能觸犯選罷法
都可能被有心人士檢舉,檢舉成案的話將會罰緩50萬~500萬,
請大家多加注意,謝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3 條
政黨及任何人
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
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
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
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第 56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
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
違者,依據同法110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第 110 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正本:ubcs
副本:mother/lwt501cx/girl5566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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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公告文搭配梗圖卡,再請大哥@ubcs 大哥@lwt501cx
大哥@girl55665566 老木~(@o@)~mother過目,若無誤 建議即刻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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