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前319槍擊案檢座遭檢舉違規挨罰 官司敗訴

作者: ytkuang (阿光)   2022-11-29 01:22:36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楊國文
3.完整新聞標題:
前319槍擊案檢座遭檢舉違規挨罰 官司敗訴聲請釋憲
4.完整新聞內文:
曾承辦「319槍擊案」的檢察官、現任律師王森榮,被2度檢舉交通違規,共開罰1800元,
他認為「檢舉達人」侵犯隱私權違憲,要求撤銷罰單,均被判決敗訴定讞。王森榮認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1條規定的民眾檢舉制度,侵害隱私權和違反比例原則,此項
條文應屬違憲,28日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應宣告該規定違憲。此案已受理。
王森榮是司法官第36期結業,任職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時期,因偵辦319槍擊案而聲名大噪
,後來調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後,於2010年轉任律師。
2020年2月27日上午,王森榮開車行經過高雄市國道一號北上楠梓區旗楠路出口處,因違
反「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被後方駕駛以行車紀錄器拍下影像提
出檢舉,遭裁處罰鍰600元;同年4日29日上午,王駕車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與建軍
路交叉路口,又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民眾錄影提出檢舉,此次被開罰1200元。
王森榮不服裁罰打官司指出,執法員警若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執勤地點與項目
都應事先經過主管核定,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1條條文,竟賦予民眾自行以手機
或行車紀錄器拍照,或錄影方式,得無時無刻對民眾蒐證及檢舉,已侵害人民的隱私權,
及違反比例原則。
此外,他被檢舉的行車紀錄器畫面,記載時間、日期,因為是私人設備,未定期受檢,有
可能產生誤差,以此做為他違規事實,並不合法,均應撤銷罰單。
不過,高雄地院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均認定王森榮開車違規事證明確,民眾檢舉
亦於法有據,並未違憲,均判他敗訴確定。
王森榮不服,本月28日向憲法法庭遞狀聲請釋憲,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1條規
定應屬違憲,憲法法庭應宣告該規定違憲。
王森榮指出,此條文已侵害憲法第22條保障的隱私權,此外,開放民眾可以檢舉違規後,
已使得檢舉成為常態,甚至被視為營利管道,與當初立法精神背道而馳,也違反憲法第23
條揭櫫的比例原則的「目的適當性」及「手段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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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38769
6.備註:
全面取消民眾檢舉制度 警察的工作自己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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