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陳宏睿
3.完整新聞標題:
台中男約妙齡女U2看電影性侵 賠60萬求緩刑不准有原因
4.完整新聞內文:
台中市王姓男子去年底邀妙齡女子到西屯區U2電影館內約會,藉體型優勢性侵女子。一審
判刑1年10月,王以60萬元和解,上訴二審求緩刑,但法官審酌,在此案前,王男已用類
似手法犯案,仍在保護管束期間,駁回訴請。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妙齡女子,二人相約在去年11月28日晚間7時許,
前往西屯區的U2電影館約會,趁與女子單獨在包廂內的機會,以體型優勢,強壓在女子身
上,接著將女子衣服拉起後,親吻、撫摸女子的嘴唇、胸部,還將女子雙腿抬在肩上,強
脫女子內褲後,雖女子反抗,王男仍以手指、嘴舔的方式性侵女子得逞。
女子受辱後,搭乘計程車返家告知父親,並由父親陪同向第六警分局提告,全案依強制性
交罪起訴。
一審時,王男承認犯案,合議庭根據其他對話記錄、驗傷單、監視器、和解書等證據,認
定王男犯行明確,依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10月。
王男不服上訴二審,認為全案他已與女子以60萬元和解,而且已賠償30萬元,後續金額也
會依和解條件支付,原審判刑過重,請求輕判。
二審審酌,王男曾涉性侵案,在2020年間遭桃園地院判刑2年、緩刑4年確定,目前仍在保
護管束中,而檢視王過去犯案手法,也是約網友見面後性侵,事後提出賠償金額與被害人
和解,獲得緩刑機會,但此次仍用相同手法犯案,而且不顧過程中被害女子不斷哭求、抵
抗,犯後還傳訊女子,希望以賠償金錢息事寧人,要求女子不要報警、告知家長等情狀。
合議庭批評,王男以慣用手法犯下2次犯行,事後再以金錢彌補,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
無心態,法治觀念、性平同理心態度都明顯不足,原審量刑妥適,駁回王男訴請,維持原
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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