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遭姊夫猥褻「考量家族和諧」隱忍60年 老

作者: ytkuang (阿光)   2023-01-03 18:28:22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
遭姊夫猥褻「考量家族和諧」隱忍60年 老婦人提告卻敗訴
4.完整新聞內文:
台中市黃姓老婦人向台中地院提起民事訴訟,她主張在60年前(1963年),她暫時居住胞
姊住處時,姊夫陳姓男子,伺機對她強制猥褻,摸身體隱私處共兩次,當時因「考量家族
和諧」而沒追究,隱忍一甲子才提告索賠,聲明陳男應賠償460萬元,台中地院卻認為,
縱使老婦人說法屬實,卻已逾越10年時效,據此駁回老婦人之訴。
黃姓老婦人提告主張,她於1963年7月底,因手術休養,借住胞姊住處,陳男是她的姊夫
,卻於同年7月底某日凌晨零時許,兩度強行解開她的衣褲,強制摸身體隱私處,當時因
「考量家族和諧及親友感受,多年來痛苦隱忍,身心受創甚鉅」,時隔一甲子才提告訴,
她主張每次應賠償230萬元,2次共460萬元。
陳男則答辯說,他沒有黃姓老婦人指控的行為,且此民事案已逾越時效。
台中地方法院調閱台中地檢署的偵查卷宗,發現老婦人去年提出刑事的強制猥褻罪告訴,
但中檢認為已經「追訴權時效完成」(逾可以追訴的時效),做出不起訴的處分。
台中地院認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民法第197條
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也就是老婦人如果知道加害人
是誰,必須在2年內提出,或於10年內提出,逾期不能再請求。
台中地院認為,縱使黃姓老婦人的主張是事實,但侵權行為(猥褻)發生於1963年,卻於
60年後(2022年9月)才提出告訴,顯然已經逾越10年的「請求權時效期間」,據此駁回
,可以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73436
6.備註:
小學偷看男生內褲的小心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