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祭祀公業派下員重男輕女、以夫為尊? 憲

作者: MikaHakkinen (一人中風,全家發瘋)   2023-01-06 04: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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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祭祀公業派下員重男輕女、以夫為尊? 憲法法庭13日宣判
4.完整新聞內文:
2023-01-05 15:53
律師陳建宏表示,實務上甚至出現女系子孫為了成為派下員而變性,他懇請憲法法庭宣告
祭祀公業條例爭議條文違憲。圖/取自司法院影音網站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出嫁的女兒
無資格,有民眾認為這違反憲法平等權、結社權、財產權和契約自由,聲請憲法法庭解釋
。憲法法庭去年10月18日行言詞辯論,今公告1月13日下午3點宣示判決。
爭議條文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
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
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
本案有兩組聲請人,委任律師都主張規定以「性別」作分類,以男系子孫為主的派下員制
度,隱含重男輕女、以夫為尊的傳統文化因素,強化了對女性歧視的不良習俗,違反身分
正義,與條例的立法目的無關。律師也認為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未涵蓋爭點,應予補
充或變更。
內政部主張祭祀公業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祭祀祖先」,規定是遵循有祭祀者始得為派下員
的原則,實質上是以「有無祭祀負擔之人」為認定標準,而不是以性別為區分標準;而且
起爭議的規定所規範的對象是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發生的既成事實,考慮法的安定性,
性別平等並非當然凌駕於法的安定性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本件聲請案的主案源於高雄市「祭祀公業李祿」派下員李屋獨生女兒李奧1937年出嫁後改
名陳奧,祭祀公業李祿2014年申報派下員系統表時,未將已出嫁的陳奧列為派下員,她的
3名子女認為李屋辭世後,除陳奧外沒有其他繼承人,依當時的習慣,當然可以繼承李屋
的派下權,因此向法院提「確認派下權存在」訴訟,但敗訴確定。
另一組聲請人則是設立台南祭祀公業黃再的黃葉後代。黃葉無男丁,長女早夭,次女黃緣
招贅許代,黃緣與許代生了2個小孩,長子姓許、次子姓黃,黃緣4名姓「許」的孫子認為
「女子之招贅夫…亦得為派下員」,主張他們也有權繼承,也打輸官司。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陳建宏表示,實務上甚至出現女系子孫為了成為派下員而變性,懇請憲
法法庭宣告爭議條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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