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論文抄襲官司戰開打 林智堅律師反批「是

作者: rainnawind (守序邪惡的雨颯)   2023-01-11 19:31:28
蕭律師的部落格有放答辯狀
簡單來說他的主張是余的論文基於未充分授權的民調而發展成立
於法律上余並無完整的著作權可以主張
著作權的保護基於專用的法規與慣例
與學術倫理審議使用的概念並不相同
因此學倫會的審議結果無法直接適用在著作權的抄襲認定
老實說,這切入點蠻刁鑽的,余的律師需要再想想
https://blog.udn.com/mobile/2010hsiao/178060652
有關余正煌自訴前新竹市長林智堅違反著作權法,2023年1月11日在台北地方法院第7法庭
開庭,辯護人的答辯(一)及(二)狀共兩萬餘字,簡單說明意旨如下:
一、本件自訴人所以提起自訴,而不提告訴,且在自訴前開召開記者會,係在利用網路、
媒體、立委,炒作新聞,對法院作高度施壓,以影響審判,恫嚇被告。自訴程序之提起,
必須以案件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為要件,由目前自訴人之舉証,及被告之答辯,顯
然本件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應以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自訴。
二、本件自訴人之碩士論文共89頁,其中附錄22頁係複製貼上被告與民調單位共同創作的
民調問卷,而內文中有27頁的表格係改作自上開民調,而其他文字亦係就上開民調加以發
展而成。易言之,整本自訴人的碩士論文,係改作自被告與民調單位共有著作權的民調語
文著作,係上開民調同質內容之異種變現呈現,捨該民調報告,自訴人之論文即無所附麗
而失去存在基礎。而上開改作,未得被告與民調單位共同同意,依法係侵害被告與民調單
位的著作權。依目前法院實務通說見解,未經合法授權而改作他人著作,該改作完成的著
作,無著作權。因此,自訴人該碩士論文,係侵害他人改作權的著作,亦是無著作權的著
作,自訴人依法無權對被告主張權利,提出自訴。
三、台大學倫會的審定報告,並非本案的鑑定報告,依法無證據能力。況學倫會的認定程
序係採匿名審查,且不審查文件的證據能力,與刑事訴訟採公開審理程序,且係採嚴格證
據主義不同。況學倫關於抄襲之標準係保護思想和創意,而著作權不保護思想,僅保護表
達,且有合理使用制度,兩者係兩套完全不同程序,台大學倫會的認定,在本案完全不能
適用。本案的審理,應另由自訴人舉證,重新依著作權法抄襲標準認定有無抄襲,被告不
同意本案調取台大學倫報告,徒增認定標準的混亂。
四、被告在答辯狀已充份舉證,被告與自訴人著作重複之處,如果不是係經公証2016年2
月1日被告較早完成的初稿,即為自訴人該段落來自2016年1月5日陳明通教授客製化給自
訴人參考的論文草稿。即使雷同的論文摘要,亦不例外。台大學倫會認定雙方論文重複率
達40%,係因雙方論文有幾十頁重複的民調資料。如果就自訴人自訴狀舉証的抄襲對照表
,扣除台大公版的論文計劃、陳明通教授客製化給自訴人參考的文字,以及被告2016年2
月1日在前的論文計劃文字,雙方幾乎沒有什麼文字重複。即使有非常少數的類似文字,
亦係因類似主題和民調而產生的著作權法上的「思想與表達合致」的文字,無著作權侵害
可言。自訴人指訴被告涉嫌侵害其著作權犯行,自無依據。其他更詳細辯護理由,敬請
鈞院詳閱刑事答辯(一)及(二)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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