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真的把大家當白癡嗎?
新修正預售屋移轉限制
針對的是移轉行為
法律效果是「不得轉售或讓與」
修法前已經完成的移轉行為
本來就不會溯及既往的被禁止
但是修法後發生之移轉行為
本來就應該在規範效力射程範圍內
修法前已有紅單者所負的行政法上義務
本來也是在修法後才開始
法律效果也是向後發生效力啊
包含他們又有何溯及既往的問題?
根本就是故意開後門
可見立法者已經被民眾逼著醒了
行政者卻還是以當建商的管家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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