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貸款買「川崎忍者」超速撞死人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23-01-27 06:33:07
※ 引述 《turndown4wat (wat)》 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獨/貸款買「川崎忍者」超速撞死人
: 時間: Thu Jan 26 23:06:5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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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 1.媒體來源:
: 東森新聞雲
: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宥寧/綜合報導
:  
: 3.完整新聞標題:
: 獨/貸款買「川崎忍者」超速撞死人 入獄前淚勸:別越級打怪
:  
: 4.完整新聞內文:
: 獨/貸款買「川崎忍者」超速撞死人 入獄前淚勸:別越級打怪
: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5191/d5191660.jpg
:  
: 記者黃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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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級打怪」慘痛代價!從事水電業黃姓男子,以40萬貸款買大型重機Kawasaki Ninja Z
: X-6R,2020年騎愛車搭載鄭姓女友人,以近百公里時速在台1線452.8公里北上行駛,反應
: 不及撞上違規變換車道的史姓女騎士,史女經送醫仍不治。法院審理後,依無照駕駛致人
: 於死罪,判處8月有期徒刑。黃男入監前,以自身經驗苦勸車友一件事。
:  
: 判決指出,黃男未領有重型機車駕照,在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時15分,騎乘愛車搭載鄭
: 姓女友人,沿速限每小時70公里的屏東縣枋山鄉台1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452.8公里
: 北上快車道處,以近百公里時速,不慎撞上違規變換車道的46歲史姓女騎士,史女人車倒
: 地受有雙側肋骨骨折併血氣胸,同日9時47分許不治死亡。
:  
: 一審法官認黃男僅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而未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但考量他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刑;然而,史女
: 駕駛機車未依規定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加上雙方
: 未達賠償和解,仍依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
:  
: 黃男認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2022年6月23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理由
: 指出,黃男罪證明確,雖坦承犯行、無前科,史女違規行為是肇事主因,但因黃過失行為
: 導致死亡結果,讓史女家人痛失家人,造成難以彌補遺憾,然因與史女家人間就賠償金額
: 無共識而未能達成和解或調解,認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屬允當。
:  
: 被判有期徒刑8月定讞的黃男在服刑前,將案發、訴訟過程分享給車友,他無奈說,2020
: 年9月貸款40萬買了人生第一台大型重機,但因自己工作問題加上排不到駕訓班晚上課程
: ,所以在拿到車後也一直都沒考照。豈料,數月後就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自己手斷掉,鄭
: 姓女友人也傷的不輕,民事部分對方更要求600多萬加強制險200萬,目前仍在打官司。
:  
: 黃男語重心長呼籲車友,一定要以他自身慘痛經歷引以為戒,他說,不管是無照駕駛還是
: 越級駕駛,就法院而言,都是無照,並沒有越級一說,不要有僥倖的心態,覺得一定不會
: 發生在自己身上,他坦承自己越級跟超速有很大問題,但就是因為自己卡到一個無照駕車
: 致人於死,因此有50%刑責,導致被判8月有期徒刑,若有大型重機駕照或許就能被判低刑
: 度或以易科罰金換自由。
:  
: 黃男在服刑前向《東森新媒體ETtoday》說,真的很希望讓所有人知道千萬別「越級駕駛
: 」或「無照駕駛」大型重型騎士一定要依法考取大型重機駕照,且遵守相關交通法規,這
: 樣才能享受駕馭大型重機的快樂。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126/2424043.htm
看不懂這則新聞標題跟內文想表達什麼
光看新聞最後一段
好像在呼籲大家不要無照上路
但找了判決書來看
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訴字第132號
重點不在無照
而是超速啊!
以下是判決書關於本案事實部分:
「黃oo未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9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重型機車搭載ooo,沿速限每小時70公里之屏東縣枋山鄉台1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
屏東縣枋山鄉台1線452.8公里北上快車道處, 本應注意行車應遵守速限,不得超速,及應
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光線、路
面狀況、視距等狀況,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以超過時速70公
里之速度行駛, 適有史o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枋山鄉台1 線
機車慢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 段欲左轉,亦疏未注意道路設有禁止變換車道
線,車輛不得變換車道,即貿然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至內側快車道,黃oo見狀避煞不及,2
車遂發生碰撞,史oo人車倒地而受有雙側肋骨骨折併血氣胸,於同日9時47分許不治死亡。
嗣經警據報到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黃oo於肇事後,在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
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來處理 之員警表明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沒有錯
判決書確實有寫到:
「被害人有駕駛機車未依規定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及注意安全距
離等過失, 且被害人之違規行為是肇事主因」
但同時也有寫:
「被告超速行駛 ,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
簡單講
死者+被告雙方的過失都是這個事件的原因
死者的錯在於違規變換車道等(肇事主因)
被告的錯在於超速(肇事次因)
什麼有照無照根本不是重點啊
何況無照駕駛的部分
法院已經加重其刑2分之1了
但因為被告符合自首要件
所以也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了
結論:
1.
一條人命判8個月
應該沒幾個人會認為判太重吧!
2.
重點不是無照而是超速
因為即使無照上路
如果時速騎40還會發生這個悲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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